法学国际法名词解释

B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B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B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D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D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F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F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G国家承认: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G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G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G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它在外交关系中是国家的最高代表。
H恢复原状:指不法行务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恢复原状是责任国消除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此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除非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替代。
H和解: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绝对湿度by可有可无5)罪犯发现地阁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G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2)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
G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G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L联合国大会的职权: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1)大会的职权侧重于促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促进人权的实现(2)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职权。大会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建议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负责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应缴纳的经费,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4)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它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他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L联合国的主要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S使馆的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G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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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海管辖权: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的管辖,当然,这种管辖不是针对公海本身。按照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因而在公海上仍有以下管辖:(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船舶的管辖。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92);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94);(2)普遍性管辖。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 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G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A.联合国会员国;B.《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马克思进文庙C.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A.备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L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W括地志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图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
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J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L领事: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L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N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S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T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
T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T调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
W花棒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W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Y一贯反对g革命: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顶习惯法规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Y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Z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Z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Z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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