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整理

国际公法期中考
题型:申论题
时间:11数据可信度17  1330-1520    地点:1403
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法源 + 条约的相关内容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份PPT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先把前面三大块内容记熟下)
PS:复习时最好要结合PPT来看,有哪里写的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发给我哟!!考试加油~~ 必过必过的!!
一.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这块,不是重点)
1.1648年西伐利亚和平会议:国际法元年
2.格老秀斯(Grotius: 国际法之父,以自然法为基础
3.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理论(简单看下就好了)
(1)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2)着重法律的形式与实然面,后发展为国际法不应过度强调形式,应实质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
(3)强调国际法上的制裁效力
(4)非国家行为不具有重要角,后发展为承认国际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加入
4.国际法是法律,但是是弱法,即虽然有拘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国际法的法源(重点)
1.根据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法源主要分为主要法源和辅助法源:主要法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法源包括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者学说
2.习惯国际法(形成过程:两国的习尚他国的效仿必须遵守的法律确信)
定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各国实践惯例)的证明同
时该习惯被实践的国家接受为法律(实践的国家要承认该习惯为法律)。所以依据此定义,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法律的确信,是指一个国家主观上认为某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性质并对国家有拘束力。简言之,一国坚信根据国际法有权利或义务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客观要件:一种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通常会通过一个国家的内国法律,或是对外单方宣言来观察一个国家的行为。即是要有“国家实践”,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国家实践内容要有一致性,即一国的实践被他国效仿并重复实行。
国家数目普遍性,但不要求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实践,只需要有相关利益国家实行该行为即可。壹周立波秀2011
实践的时间上要有持续性,一般而言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但是也可以可能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形成,称为“即时习惯国际法”,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有这样的功能。
3.绝对法:绝对法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即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国家都应该接受的一种规律,不得违反,除非有新的绝对法出现推翻旧的绝对法。比如禁止违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原则等就是绝对法。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家法,习惯国际法与绝对法冲突,习惯国际法无效。
    一般而言,习惯国际法一旦形成以后就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但它仅适用于没有对于此习惯提出异议的国家,所以一旦一个习惯受到某个国家持续且明白的反对,则该习惯不能拘束该国,此即为持续反对原则。比如英挪渔业案中挪威自始自终反对英国主观的“10海里”的规则。
(绝对法与习惯国际法区别:1.效力不同: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际法。
2.适用范围不同:绝对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没有例外;习惯国际法一般是适用于所用国家,但不适用于提出持续反对的国家。)
4.一般法律原则
定义: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没有
的规定,避免法院因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拒绝做出判决。
内容:(1)类推内国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法官的回避原则。
        (2) 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3) 依照法理,比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氰酸钾.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
1)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辅助法源,二者仅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主张和依据以及证明既存国际法的权威的证据。
2)国际法上是没有英美法系的“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
3)司法判决包括了:内国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仲裁或其他国际性法院的判决
6.两个原则:公允及善良原则(司法实践中未出现)和衡平原则
1)公允及善良原则和衡平原则需要经过当事国之间同意,才可以适用。
2)二者的区别:① 法官判决是否可以违反既有法律:公允及善良原则可以违背了既存的法律,而衡平原则不违反既存法律。
                法官是否可以依职权适用:衡平原则需依职权适用,而公允及善良原则不需依职权适用。
7.新兴的法源:国际组织的决议和软法
1)软法:软法是指没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律,仅具有建议的性质,包括了君子协定(世界地球高峰会21世纪议程)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中所载的不具有拘束力的部分(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条)
2)国际组织的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对会员国有约束力,会员国需要通过内国的法令转化后才可以在国内产生拘束力。比如针对威胁和平与其他侵略行为,安全理事会可授权会员国采取武力或者非武力行动的相关权力。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拘束力或者可以作为某一习惯国际法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或是创设一个新的习惯国际法(称为“即时习惯国际法”)
    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这样的决议有三类形式:
      公约附件:对会员国有拘束力,比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标准:原则拘束,但可以选择不拘束,比如食品标准纲领
      建议:无拘束力
PS:若是问请阐述国际法的法渊的时候,要答:绝对法,条约,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权威公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软法以及公允及善良原则和衡平原则。
8.法源适用的位阶问题
  1)绝对法 > 条约dna复制方向/习惯国际法 > 一般法律原则 > 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
2条约与习惯国际法原则上效力相同。但是若是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依据新法优于旧法解决,谁是新法谁的效力就优先。
三.条约(可以联想下合同法的内容来记忆,是期中考的重点内容)
1.条约的概念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的规定,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具体而言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国家间的书面约定
2)适用的主体:国家
3)文件数量单数复数皆可
4宠物小精灵bw粤语)适用准据法: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5)形式:国家间/ 政府间/ 国家元首间 / 政府首长间(中央政府的首长)等,不论哪一种形式,效力是相同的。
6)条约的名称多样(有条约,公约,议定书,协定,备忘录,宣言等等),因此判断是否为“条约”要看该文件有无创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通过文件名字。
PS: 判断标准:用语(应/ 同意 / 生效);内容(规定未来争端交由特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有无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等角度判断
注意:对于非书面的国际协定或者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比如国际组织)的国际协定,条约法公约不影响他们的法律效力,因为条约法公约只适用于国家间的书面协定
2.条约的分类
1)立法性条约:立法性条约一定为多边条约,即对全体缔约国家均可以适用,比如海洋法公约。若立法性条约逐渐转为习惯国际法则对所有国家均适用,除非一国清楚持续地反对,则对该国没有效力。
2)契约性条约:为当事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对于第三国没有拘束力。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日安保条例等。契约性条约也可转为习惯国际法。
3.条约的缔结程序
1)确认缔约能力与缔约权限,派遣谈判代表
无限自我  缔约能力:任何国家都有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缔约能力依照其成立文件来规定。
  缔约权限:是国内分工问题,看谁能代表国家谈判。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七条规定一个国家的代表需要出具适当之全权证书,但是国家的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这个国家的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同时以下人员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代表
2)条约的谈判(条约议定的方式:协商一致或者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
3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一国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签署、交换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各种方式的具体内容看条约(1)的第4)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7: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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