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 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通过
外国船舶(不包括飞机)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条件下,可以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
通过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①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无害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不得采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如搜集情报、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捕鱼、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等均为有害通过。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专属经济区
性质
(1)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特点: “排他性”; “资源性”。
范围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
(2)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4)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权利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大陆架性质
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
范围长江大学学报
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钻探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其他国家权利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美乐托宁
1.公海范围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2.国在公海的权利或自由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自由
3.公海船舶碰撞管辖权
对船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吊销人员证书:证书颁发国;对船舶进行刑事调查和扣押:船旗国
登 临 权(临检权)
紧 追 权
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和飞机(经正式授权、标志可明确辨认)
同左
对象
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
同左
事由
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法律
遵循
规则
有合理根据;
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1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止于他国领海;2警告无效后再紧追;3 连续不断,在公海可继续紧追王安忆天香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 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PL2303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
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之行为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
2.管辖权
对此种国际罪行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3.引渡
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二)外空法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2.外空活动法(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登记制度
双重登记制: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营救制度
(1)援助:对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尽力营救;(2)通知: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3)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
外空物体彼此间损害:过错责任;对地面第三人或空中飞机:绝对责任
两国一制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国际争端解决(知识点
一、国际争端解决
1.概述
 
   
            21名法官、诉讼当事人(包括缔约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参与海底开发者、
海洋法法庭  其他协定的当事者);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法庭当事人的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             
济、其国籍国或担保国也应邀参加司法程序)、任择性强制管辖
2. ★★★★★国际法院
公民社会理论
法官制度
15名法官、平行选举产生
不回避制度及专案法官制度
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两个条件
均应满足)
对人管辖
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对事管辖
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自愿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就下列事项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条约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咨询管辖权
性质: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有权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无权请求的主体国家、团体、个人及联合国秘书长等
诉讼程序
一般程序
起诉、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附带程序
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
判决
之执行
判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如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大会、安理会、联合国秘书长、区域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2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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