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江阴市网上家长学校
        摘要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而且至今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本文对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物质要素与心理要素进行了分析,以求全面准确的理解国际习惯的内涵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心理因素昌平草莓大会
ct2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7-03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丑)项:“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项规定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郑斌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丑)项如果表述为“国际习惯,为经接受为法律的通例所证明者”将更为准确;因为习惯或国际习惯法并不是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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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而勿宁是经接受为法律的通例提供习惯法规则的证明。 豍安切洛第指出,准确的说,是普遍接受的实践构成了习惯法,而不是相反。马克斯基也对该条款的定义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该项撰写有误,因为并非习惯构成了实践的证明,而是普遍的实践构成了习惯的证明。热传导方程
        一般认为,国际习惯的产生是由于各国的一般实践,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的结果。国际习惯不是作为通例的证明,而是通例作为国际习惯的证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丑)项的规定,是颠倒了国际习惯与通例的关系,造成了逻辑的混乱。虽然存在上述的不足,但《国际法院规约》首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给国际习惯下了定义,并指明了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即“通例”和“经接受为法律”。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体说它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即各国的一般实践;一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中,指出习惯国际法的实质必须从国家的实践和法律确信中去寻。英国学者伊恩.布朗利提出国际习惯的四个构成要素:(1)时间的持续性;(2)做法的一致性、连贯性;(3)做法的一般性;(4)法律及必要的确念。这四个要素中前三个是描述物质因素,即各国的一般实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专家赫德逊1950年曾在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中提出国际习惯法原则和规则必须具
备这样几个要素:(1)一些国家的一致做法;(2)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这种做法的持续或重复;(3)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符合的观念;(4)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伊恩.布朗利和赫德逊的四要素只是对通说两要素的拆解,并无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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