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愿景下国际法院案源瓶颈探究

国际法治愿景下国际法院案源瓶颈探究
作者简介:赵亚洁(机电信息1990-),女,汉族,四川绵阳人,研究生,国际公法方向。
【摘要】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追求国际法治,国际法院是国际法治的重要环节。但国际法院自身管辖权制度还不完善、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法院还不够信任,以及国际社会中某些国家尚无能力利用国际法来解决争端等因素让国际法院每年的案源数量稀少,成为了一个“未被充分利用的工具”。为了走出案源瓶颈,法院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但要切实缓解这一问题还需要对以上各个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为最终实现国际法治的美好愿景从理论上提供方案。
【关键词】国际法院;管辖权;信任危机;律师制度
王虹虹国际社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就开始追求法治。法治在国内法中,被理解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和服从。但法治在国际社会并没有被明确的界定,在学理上有人认为它是对公正的国际秩序的追求,其目的在于摆脱国际无政府状态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等恶果。联合国成立60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周年时,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表了《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安全、发展与人权》的报告,阐述了联合国机构的改革和法治的问题。其中司法是实现
法治的一个关键部分。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对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逐步发展国际法方面有巨大的推动,其成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但国际法院也经历了受理案件减少、丧失国际社会信任的瓶颈期。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还有一些潜能没有发挥出来,仍然是一个“未被充分利用的工具”。必可酮[1]下文,将对国际法院案源瓶颈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以求对该问题的应对提出一些实用性的建议。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现状制约案源
常州工学院学报(一)诉讼管辖权的制度规定
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和判决的权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37条的规定,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诉讼的当事者是国家,从而排除了自然人、法人、团体和地方政府及非主权政治实体成为国际法院当事者的可能性。可以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联合国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联合国宪章》第hec93条第2款而成为规约的当事国①以及既非联合国会员
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按规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已预先向法院书记官长交存一份声明,表明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并保证诚意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随着联合国会员国增加到192个,目前已经没有后两类的诉讼当事国。[2]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2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401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国际   法治   社会   进行   管辖权   诉讼   案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