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者:吴亚辉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感知不能
03期 婆梅氏比重计【摘 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也是国际司法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自国际法院1946年创立以来,法院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在国际法院重要性和权威性增强的同时,长期伴随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范围;基础;挑战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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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即受理国际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行使审理之权。 一、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谁才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呢?《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根据这个规定,一切自然人、法人、团体和地方政府及政治实体的诉讼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提出。出席国际法院参加诉讼的国平等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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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基本分为三类:一、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二、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照《联合国宪章》第93条规定的条件而成为规约的当事国者。三、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按照规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已预先向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宣言,声明按宪章和规约以及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宪章第94条加给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后,亦可称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基础。国际法上不存在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所以,其管辖权普遍都来源于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自愿让渡,建立在主权国家与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基础之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即国际法院对某一具体争端的实质管辖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这从根本上是国家主权平等的一种必然结果。
首先是特别同意,即在争端产生后,若双方当事国对争端的存在无疑义,当事双方则可通过特别同意的方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对此争端即获得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并非所有的特别同意都要以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为必要,法院认为,如果原告国以单方面适用方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而另一方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而另一方接着采取或者给国际法院新建或者参与启动诉讼程序等单方面同意行为,也形成了特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