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
作者:***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 要】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长久以来,管辖权问题一直困扰着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且部分接受管辖权的国家又同时提出了过多的保留。这不但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而且因为相互性原则的适用对国家自身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权制度遭受的限制,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尽管各国接受强制管辖的意愿处在低谷期,但另一种为国际法院的诉讼职能提供管辖权基础的延迟同意管辖权在近年来得到了发展。
美国洛杉矶大地震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延迟同意管辖霰弹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性质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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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其中,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基于国际法对国家间争端案件进行司法审判,作出具有拘束力裁决的权限。在国际关系中,作为国际争端当事方的除了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具有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但《国际法院规约》34条第1项规定,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当事方被严格地局限为国家主体。也即国家以外的任何国际组织、团体和个人,即便它们中某些被公认为国际法主体,也不具备成为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当事方的资格。
        与国内法律体系相比较,国际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国际公法体系中,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国际司法机构并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院对于某一国际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完全基于当事国的同意。《国际法院规约》36条对于“当事国的同意”原则有很好的体现,通过对此条规定的解读,可以概括出国家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三种方式。
        (一)特别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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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协定通常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为了将一项特定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而订立的一种特别协定。截至至1989年50多项诉讼案件中,以特别协定提出起诉的有十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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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管辖权   国家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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