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题期末试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题期末试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一、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 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 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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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 分)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 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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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 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
2)沿海航运权;(1分)
3)领空权;(1分)
4)立法管辖权;(1分)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 行为。(1分)
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 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 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
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 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3分)
4.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高放废液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 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
5,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 因。(2分)
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分)
(2)意思表示不真实;(2分)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2分)
6.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玛格丽特米切尔
规定水平力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 国家。(2分)
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2分)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分)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 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2分)
7.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冒与接受国谈 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3分)
具体如下:
(1)代表;(1分)(以下各点分别简要展开论述)
⑵谈判;(1分)
(3)调查;(1分)
(4)保护;(1分)
⑸促进。(1分)
8.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同,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利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2分)
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D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分)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分)
(3)有国际求偿能力。(2分)
9.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2分)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紧密相关的,各国间的友 好关系发展了,维护国际和平就有了保障;有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环境,才能发展国家问的友好关系。(2 分)
(3)促成国际合作。国际间进行合作,解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消除种族歧视,增进对 人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引起国际社会不安的经济原因和其他原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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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1.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答:(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 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 (2分)
(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
谈判国可 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 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
(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 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 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 意之方式。(2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 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 (2分)
12.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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