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国际刑事法院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

国际刑事法院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
2009年8月
(总第104期)
大众商务
PopularBusiness
No.8,2009
(Cumulatively,NO.104)
国际刑事法院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
韩艳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在国际社会,除国际刑事法院以外,还有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确认识国际刑
事法院的前提.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8—0243一O1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性质的,并对全世界范围内国际严重罪行
一个死刑犯的遗嘱
都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在国际社会,除国际刑事法院以外,其
他由联合国成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有国际法院,由前南斯拉夫国际刑
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为代表的一系列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理
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正确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提.
1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惠州惨烈交通事故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
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建立的,其于2002年7月1日起正
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
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
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
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院,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
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
辖权,不能审判个人.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院虽然都是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也都设立
在海牙,但两者性质不同.其区别主要现在:
(1)成立方式不同.国际刑事法院则是由签订公约的形式成立起
来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个公约就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而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六大机构之一.《联合国宪章》第92条同时规定,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2)诉讼当事方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主体不限于国家;而根
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只限于国家,并且争端当事国一般须预先订立特别协定并以通告书或者请求书的形式送交国际法院书记官长.
(3)管辖案件的性质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是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
国际司法机构,而且它只管辖极为有限的几种所谓的"核心罪行",如种
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国际法院则可管辖涉及国家之间争端的一
方言翻译切事由,例如关于领土,民族,经济等方面的纠纷,但它不追究个人刑
事责任,即使涉及以国家名义提出的个人刑事责任争端,国际法院也不能进行是否有罪的裁判,只对案件的管辖权及诉讼程序等予以裁决.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院之间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国际刑事法院
西塞罗
与国际法院之间也存在合作关系.例如在征得国际刑事法院的同意并
根据其规约及《程序和证据规则》,国际刑事法院应向联合国提供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的任何关于法院工作的资料.
2国际刑事法院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关系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主要包括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20世纪90年代,前南解体过程中发生了大规模武装冲
突,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援引宪章第7章于1993年通过第808号和827号决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审判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地区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具体有:严重违反1949年目内瓦四公约的罪行,灭种罪,严重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罪行, 反人道罪.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于1994年正式成立,庭址设在海
作者简介:韩艳梅,女,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牙.
国际刑事法院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区别表现在:
(1)设立的目的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不是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而
是为惩罚罪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设立的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国际社会的正常组成部分,与安理会之间没有依附关系.相反,几
个特设的国际刑事法院则是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是临时性质的, 为特定目的而建立,具有明显的应答性.
沉沦堕落
(2)设立的方式和依据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不是根据安理会的决
议建立,也不是根据联合国与一个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建立的,而是根据一项多边国际条约建立,是建立在主权国家自愿的基础上.因此.国
际刑事法院是通过平等的,自愿加入的方式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职权设立的,其依据是《联合国宪章》.
(3)属时管辖权不同.在属时管辖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只对2002年
7月1目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不能审
判那些被指控曾在2002年7月1曰前实施这些犯罪的人,也就是法院不咎既往.国际刑事法院只对其建立后发生的特定国际犯罪进行管辖和审判;而其他国际法庭大都是在犯罪发生后才建立法庭来回溯审判那些罪行.卢旺达国际刑庭只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卢旺达境内或卢旺达公民在邻国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进行管辖;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属时管辖是从1991年1月1日起.
(4)管辖权的性质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补充性的,即只
有相关国家接受或其"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国际刑事法
院才补充行使管辖权: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不是补充性的,其对
特定的罪行的管辖权具有优先管辖权.
(5)管辖的罪行范围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主权国家
所同意的各种国际罪行,目前仅限于四种国际罪行:灭绝种族罪,战争
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而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特定时
间内的特定罪行.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限于1991年以来在前南
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仅限于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和其邻国境内发生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
(6)两者的刚性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独立的警察机构,其要实
现对犯罪人的审判必须和相关国家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
当相关国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并且拒绝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时候,法院很难实现对犯罪人的审判,这为犯罪人逃避国际刑
事法院的制裁提供了契机;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以安理会为后盾,发生特
殊情况时,安理会可以出面解决问题,其刚性远远大于国际刑事法院. (7)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同.在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被害人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刑事诉讼,也无权获得他们所
遭受损害的赔偿;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填补了这些不足,赋予被害人两
种权利:一是,他们能够参加刑事诉讼,在涉及他们个人利益时提出他们
宋清如
的观点和意见;二是他们有权向法院寻求对他们所遭受损害的赔偿.
综上,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院,特设国际刑事法庭都属于国际性
的司法机构,在其各自领域内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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