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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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豹xf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
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桥头引道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可见,法院可行使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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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即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自愿管辖。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的一切案件。国际法院基于当事国的自愿而取得对当事国及其争端案件的管辖权。由于这类案件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的,故称“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件。实践中较多的是在现行条约中规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当条约规定的争端发生时,当事国一方的提交即可使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已通过事先的条约或协定表示了同意。由于这种管辖是以条约和协定为依据的,故称“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但是,一经声明承认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因此,依据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也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金瓶梅读本
  “任意强制管辖”既不是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后提交的,也不是条约特别约定的。这种管辖的根据是当事国所作的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仍然是当事国的自愿。当事国在事先选择这种管辖时具有任意性(可选可不选),但是当事国一旦做出了选择,即作出了声明,则在该声明的有效时间内,该国家就必须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
  在实践中,真正无保留的声明接受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的声明附有保留,不承认国际法院对于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物进行管辖。譬如,美国的“康纳利保留条款”。美国于1946年8月14日提出声明,把“经美国确定认为主要属于美国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争端”排除在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之外。因该项保留以美国德克萨斯州议员汤姆康纳利命名,故称“康纳利保留条款”。此后,许多国家也效仿美国,提出此类保留。由于“任意强制管辖”是国际法院诉讼管辖的方式之一,尽管目前不被看好,但笔者认为,它仍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总之,国家需要和平,和平需要法律,法律需要法院。《宪章》及作为其一部分的《规约》表明,国际法院是现行最具广泛管辖权、最具权威性的就事项依国际法作出判决与发
表咨询意见的国际司法机关。它在授予它的权限内施行法律,世界上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具有与这相同的决定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的能力,没有任何其他的司法机关向各国提供了如此良好的促进法治的机会。“当冲突发生时,国际法院的最终目的是为国际和谐开辟道路。仅是把争端、或至少把争端的法律方面提交国际法院这一事实,即已构成了和解的一步。”当然,这时,当事各方都确信在该案中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并希望法院将宣判它是正义的。因为,法律制度毕竟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是维护弱者、制约强者的有效工具。在争端各方不能直接达成协议,以及争端必须通过第三方解决时,国际法院便可充当该第三方。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国际法院应当帮助消除各国之间的分歧,并由此直接或间接地为维护和平作出贡献。“至今为止,尚未有因一方不履行判决因而他方向安理会申诉的案例。”有理由相信,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国际法院的作用将日益得到加强。
  参考文献
  [1]陈世材.国际法院的透视[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
  [2]陈治世.国际法院[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3]江国青.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黄瑶.国际法关键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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