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一、概述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选。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根据规约,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的基础。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
    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
梁宸 飞机    1、对国家的管辖
    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2、对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
    第一类是自愿提交的案件。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愿意将争端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即自愿管辖。
    第二类是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前,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约定,由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愿意接受国际法院裁判。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第三类是任意强制管辖,又称任择强制管辖。任何国家自愿地发表声明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的规定(这一款叫做强制条款)。这一款规定的案件有四种,这四种都是法律性的争端:1、是国家发生了任何条约解释的争议;2、是条约解释之外的任何现行的国际法律问题;3、是由于国际上出现了某个事实,这个事实的存在是违反国际义务的;4、是由于违反国际义务引起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的争议。这四种案件法院都有权管辖,接受与否由当事国声明。
    (二)、咨询管辖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指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有权就任何问题对国际法院进
振镜行咨询。除了这两个机关之外,还有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的授权就他们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咨询管辖和诉讼管辖是不同的。诉讼管辖中,法院一经判决,判决就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有义务卷宗判决,除非其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核准复查。但是无论是否复查,只要其接受法院的诉讼管辖,法院的判决你就得遵守执行,而且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如果当事国不履行判决引起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那么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干预。咨询管辖显然不具有这种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院的制度设计缺陷
    首先与美国的法院进行简单对比,国际法院和美国法院具有相同点,两者都是法院,就其自然职能而言,即充当审判,仲裁,主持正义的机构。这是对下而言。两者也有不同的,对上而言,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因而使它有权制约国会。在总统因弹劾受审时,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体现出对总统的制约。而国际法院虽然具备了双向职能,一方面向下对成员国的纠纷,以及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就行裁判仲裁,另一方面向上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
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与美国三权分立中司法的制衡作用不一样。在联合国中,国际法院只是一个组织机构,而非一个权力制衡机构。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管辖范围比较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院对一下案件具有管辖权: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相对比较狭窄,只有国家才能成为管辖的对象,导致了国际法院对一些组织和个人没有管辖权,目前国际纷争有很多牵涉到非政府组织,而由于管辖权问题,国际法院不能加以仲裁或者裁判。
    (二)、权力制衡比较
    美国联邦法院在制度设计时除了天然的仲裁,裁判,主持正义的职能外,还有权力制衡
的作用。当立法也就是国会弹劾最高的行政长官总统时,法院首席大法官可以审理总统,从而限制了行政权,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有司法审查的智能,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可以限制立法权。从制度本身来看,联合国目前的监督机制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员国有义务对联合国机构和员工进行监督,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独立委员会或是独立调查小组来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监督。但是这两种方法至今难以形成有效成果。
    (三)、裁判效力以及执行力比较
    在一个国家,法院的生效裁判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从而确保了司法的权威性与裁判执行的有效性。因此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执行上面的问题。而在实践中,国际法院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国际法院只管判,当事国也相对承认判决,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处于败诉的一方当事国却往往通过拖延时间来应付执行,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也表明, 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其处理范围。这时所谓的公正判决就是去了意义。虽然而在国际法院60年历史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也仅有两例,即英国诉阿尔巴尼亚的“科夫海峡案” 和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但是事实情况却不乐观,首先,当事国在实践中大
多都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国际法院管辖权相对较窄的基础上的,遵守这些判决并不会损害当事国的重大利益,一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得以扩大,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必然凸显出来。
常艳近况    其次,虽然绝大多数当事国都宣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事实上很多判决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以国际法院处理的领土争端案件为例,截止到2008年11月,国际法院共作出14个领土争端诉讼案件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没有一个国家公然挑战法院的判决,7个判决得以顺利执行,6个判决存在不执行或执行困难的情况 。最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当法律给政治让道,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也失去了价值。王立军自白
    在现实中有以下几种实践:
    1、通过自助实现判决的执行
    在自助的情况下,权利国拥有较大的自由,其可采取自己认为适当的措施以迫使义务国履行法院的判决,甚至可以采用本来并不合法、却因对方的不遵守行为而取得正当性的措施。自助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进行。自助通常和谈判结合起来使用,可以是先
通过谈判试图与对方达成履行法院判决的协议,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运用自助措施迫使对方让步,也可以直接采取自助措施,迫使对方在谈判中让步。这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但是,自助的前提是实力,没有自身实力的保障,自助将无从谈起。
    2、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时至今日,当事国利用安理会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实践仍是凤毛麟角,迄今只有三例,而安理会最终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法院判决的更是连一例都没有。
    3、通过联合国大会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虽然《宪章》第94条将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力赋予了安理会而对大会没有明确提及,但一般认为,安理会的权力不是排它性的,大会也可根据《宪章》第10条讨论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并提出建议。与安理会可以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议不同,大会的建议不具有拘束力,但是其政治和道义价值不容低估。
    四、国际法院的改革思路
    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所带来的国际政治的制约,以及国际法院内部机制欠完善所导致的效率偏低, 使国际法院的成长始终潜力与挑战并存,成就与改革的呼声相伴。马克思进文庙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5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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