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如何管辖如何公正

国际法院如何管辖如何公正
一、国际法院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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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院(以下简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要紧司法机关。《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那么》是国际法院的要紧法律文件。其中《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对国际法院的性质、当事国、咨询意见等做了原那么性规定。而《国际法院规约》那么是对《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的具体化,《国际法院规那么》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具体实施细那么。
国际法院的组织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但不代表任何国家,更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法官由安理会和大会同时但别离独立进行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取得绝对多数票以后才能被选。法官任期九年,能够连选连任。国际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名,由国际法院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能够连选连任。国际法院下设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书记官长在国际法院院长指导下工作。书记处处置国际法院的一切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国际法院随时委托其执行的其他职务。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是指谁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诉讼当事国,具
体有三种情形:1,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固然当事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能够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能够依照安理会的决定成为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以当事国的志愿同意为前提。国际法院的对物管辖权,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国际法院的对物管辖权超级普遍,包括了当事国各方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规定的一切事件。它乃至超越了国际公法的范围,延伸到了国际私法的领域。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适用的是国际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1,国际条约或公约;2,国际适应法;3,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样法律原那么;4,作为确信法律原那么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5,公平及仁慈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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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程序国际法院的程序依以下步骤进行:1,起诉。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提交请求书起诉,二是以提交专门协定起诉。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书面程序进行四轮辩论。口头程序进行两轮辩论。3,评议及宣判。另外,国际法院在审理进程中还常常有以下专门程序:1,临时保全方法。2,第三方参加。3,反诉。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海量存储器国际法院尽管有“世界法院”的佳誉,但它并非是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构,因此并非像国内法院那
样具有强制管辖权。由于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而目前世界各国在同意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并未呈现踊跃的姿态,因此,国际法院连年来曾经多次呼吁世界各国同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许诺当事国通过量种方式灵活地同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具体来讲有以下四种方式:1,通过发表声明同意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所谓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当事国能够决定是不是发表声明决定同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同意,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同意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2,当事国两边向国际法院提交专门协定,从而同意国际法院的管辖。3,通过量边国际公约中关于同意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条款,从而同意国际法院的管辖。4,当事国以默示同意的方式许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些方式在扩大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取得了踊跃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要紧如下:试用目录
关于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的问题尽管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同意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但多数国家在同意强制管辖权时附有各类各样的保留。如有的国家规定只将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有的国家规定只将与某些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这些保留减弱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目前问题最大的
一种保留是不将“内政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的保留。这种保留是美国和法国第一提出的,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关于什么是“内政问题”尚未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关于什么是“内政问题”只能由美国法国等保留提出国自己说了算,这极大地减弱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另一个问题是最新显现的也是很值得研
究的,即“保留的歧视性”问题。以巴基斯坦诉印度非法用武力案为例,在该案中,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是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同意国,但印度在同意联合国国际法院管辖权时,附有一项保留即“它只将与英联邦成员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印度据此以为由于巴基斯坦不是英联邦成员国,故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巴基斯坦反对说这项保留是带有歧视性的,应视为无效。国际法院以为“保留本身往往是具有歧视性的”,故不能采纳巴基斯坦的意见。关于保留的歧视性问题还要进一步作研究。
关于国际法院的“先决反对”(preliminaryobjection)的问题先决反对是指国际法院尽管对案件有管辖权,可是由于案件的标的已经不存在或由于裁决将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将会使裁决变得执行不能(inadmissible),从而撤销案件的行为。以刚果诉比利时案为例,在该案中刚果向世界各国发出通缉令,通缉本国的外交部长,比利时拒绝刚果在比利时发布通缉令,刚果为此诉至国际法院。比利时以为被通缉者在案件起诉后已再也不担任刚果的外交部长一职,如此该案就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利益,从而转化为一样的刑事案件,简单说,该案的标的物已经不存了。国际法院偏向于比利时的观点。再以东帝汶案
大理日报电子版为例。东帝汶原是葡萄牙的殖民地,70年代被印度尼西亚兼并。后来,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签定了一个划分大陆架的协定,而葡萄牙以为该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未取得宗主国葡萄牙的同意。为此葡萄牙将澳大利亚诉至国际法院。澳大利亚以为该案的先决问题是诉讼主体是不是合法,而认定诉讼主体是不是合法的关键是东帝汶被印度尼西亚占据是不是合法,若是该占据是合法的,那么本案的当事国是
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若是该占据是非法的,那么本案的当事国是葡萄牙和澳大利亚。由于本案涉及第三国-印度尼西亚的利益,将致使案件裁决功效执行不能,故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驳回此案。国际法院以为澳大利亚的理由成立,裁决驳回该案。先决反对尽管会使国际法院失去对一些案件的管辖权,但也有利于国际法院司法的成效,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值得认真研究。
中国以前一直没有同意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也没有将任何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且关于多边国际公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条款采取了保留的态度。可是,在中国最近加入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中国同意了该条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
如安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从整体上说,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法为准绳。但关于当事国来讲,把握诉讼方式仍是超级必要的。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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