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的实践偏离一个包容性社会政策视角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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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的实践偏离:
一个包容性社会政策视角的考量
*
谢晓通   普书贞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
收稿日期:2020-09-06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务院扶贫办委托“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调研评价”项目(202007211110395)作者简介:谢晓通,硕士生,主要从事乡村发展和公共治理研究;普书贞,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乡村发展和国别社会文化比较研究。
[摘 要] 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我国扶贫领域具有中国特的重要战略转向。从政策设计的初衷来看,精准扶贫的技术靶向旨在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偏离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精准扶贫在某些地区某些时段却产生了“内卷化”困境的偏离趋势,衍生出“不精准”或“精准”程度有所差异的治理难题。作为一种伴随社会转型和贫困问题转变而产生的具有强烈包容性的扶贫开发模式,精准扶贫蕴含着我国社会政策重构过
程中发展范式转变的重要价值规范。其中,就含有政策制定者对社会正义目标实现的理想追求。本文遵循精准扶贫政策设计的初衷,立足于“包容性社会政策”视角,回溯了其在理念层面上的价值取向。在包容性社会政策话语下,我们论证了社会自由较之社会平等所具有的更为重要的治理意义。在承认贫困户等弱势体与其他社之间发展差异的基础之上,我们强调构建能够容纳不同体和个体实现利益优化和整合的协商机制的重要性。通过考察所在样本点的扶贫实践,我们进一步围绕“包容性”理念所提供的独特进路,分析了不同发展语境下政策执行所产生的不同结果,并从“宏观制度因素”和“微观个体因素”两个层面,对发生在基层扶贫干部身上的“限制性包容”取向展开探讨。本文的重心,在于重返“包容性”这一政策设计的理念初衷,进而诠释了精准扶贫最初所力图实现的主题。[关键词] 精准扶贫    精准偏离    包容性社会政策    限制性包容
[中图分类号]F323; 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21)01-0140-12
第4卷第1期2021年1月
深圳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Shenzhen天津师大
Vo4. No.1Jan.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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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中的偏离困境
贫困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性问题,贫困治理是全人类需要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发展任务。中国40年的扶贫开发工作是极具中国特的减贫实践,为世界整体减贫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在两大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经济高速增长,二是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大规模贫困人口的减少。从20世纪80年代开发式扶贫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在扶贫领域所实行的社会政策也随时代变迁而不断调整和优化。其中,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11月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所提出的“精准扶贫”理念,成为影响我国贫困领域未来政策走向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2014年,国家将“精准扶贫”理念上升至战略层面,以此作为对以往扶贫开发工作进行适应性补充的肯定,并于2015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由此,在国家开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精准扶贫作为国家向地方实行资源输入的一次重要转变,正成为新的政策理念在扶贫领域的表现。可以说,精准扶贫不仅对以往“大水漫灌”的传统扶贫方式做出了必要调整,而且不断总结基于中国国情的诸多宝贵经验,对于国家提升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性和扶贫效率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体看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不断变动的趋势下,精准扶贫已发展成为能够及时回应中国扶贫实践的具有本土特优势的重要减贫理念。
当然,在贫困治理问题引起我们关注的同时,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依靠现实中的制度变迁和经济转型,同时也需从学理上建构起相应的话语体系,从而解释并促进政策的概念化和理论化,厘清潜在的政策失灵和实践困境。社会政策是一个不断变化和不断更新的领域。由于贫困问题发生的反复性,在实际扶贫工作中,许多基层政府及官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同政策设计的理念初衷之间难免有所偏差,这也决定了反贫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精准扶贫作为新时期扶贫政策的系统性工程,其形成和执行过程也经受着不断的考验,面临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近年来,精准扶贫出现了背离政策初衷的一些现象。首先,引起广泛关注的是政策的“精准”要义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国家整体减贫任务取得初步进展的情况下,其政策成效却并不显著。由于精准扶贫所遵从的运动式治理方式,[1]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突破旧有自上而下的科层制逻辑,通过国家扶贫资源的直接输入,践行地方扶贫举措;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压力型考核体制,在开展具体实践时遵循着不同的行动逻辑。[2]贫困治理逻辑的差异化,带来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紧张和治理目标的冲突[3],进而产生了对政策意旨的偏离。在精准扶贫实施的四个主要目标任务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精准”,即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上存在着表现各异,但都违背“精准”原则的问题。[4]例如,由地方政府从外部选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受重视程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对于不同指标权重的扶贫任务,扶贫人员会采取选择性的资源投入。[5]在部分项目的安排上,基层政府大多以行政主导的方式进行决策,因而不能充分了解最契合贫困户需求的发展项目,最终导致了资源
配置的浪费。还有一些地方的扶贫实践表现为在帮扶环节缺乏差异化的对待。[6]不同贫困户有着不同的致贫原因,所需的帮扶资源也需以差别化的形式提供。但是,由于贫困地区客观上的治理资源不足,实施差异化对待的成本高于扶贫主体的能力承受范围,造成了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明显甄别不同类型贫困户的帮扶措施的缺失。
其次,引起普遍注意的是,近年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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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现象在农村扶贫场域演变得越发明显,由此衍生出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扶贫乱象。例如,贫困村庄日益严重的社会分化带来的精英俘获。[7]这一现象表现为:基层政府与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共谋生成了新型的权威,使得有限的扶贫资源被村庄强势体所挤占。地方精英充分利用其自身地位、权力及经济优势,控制并索取投入村庄的扶贫资金及开发项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精英们将政策意图扶持的贫困户排挤出利益圈层,进而导致了扶贫资源偏离既定发展目标的无意义的内耗结果。与之相对应的是,部分地区还出现了非贫困户为获取扶贫资源而争抢贫困户指标的现象。[8]
总体看来,现阶段精准扶贫的实践偏离困境主要表现为扶贫资源输入的规模排斥和精英俘获、扶贫策略的同质僵化和自利倾向、贫困治理的科层限制和执行约束等。在有着不同发展意愿的个体之间,如何供给有限的扶贫资源成为精准扶贫的一大难题。并且,基于不同个体自身观念、能力、资本、技术
等方面的制约,扶贫项目如何有效弥合贫困户的自身发展水平,进而实现扶贫资源利用效用的最大化,也是精准扶贫实践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精准扶贫的政策初衷:包容性视角下的价值回溯
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偏离困境,显然与政策制定的初衷处于一种相悖的状态。作为新时期我国扶贫开发领域瞄准机制的一次重大调整,精准扶贫创新性地将真正无法满足自身生计需求的贫困人口纳入到扶贫工作当中,并以不断提高的瞄准精度和不断下沉的瞄准单位为导向,[9]减少了扶贫实践中的社会排斥和真正贫困者发展机会的流失。不难发现,精准扶贫政策作为伴随社会转型和贫困问题转变而产生的具有强烈包容性的扶贫开发模式,实质上也遵循着我国社会政策重构过程中发展范式转变的基本价值规范。其中,就蕴含着政策制定者对社会正义目标实现的理想追求。因此,当我们立足于“包容性”以及包容性社会政策的视角,重新审视精准扶贫的偏离问题时,可以在该政策所建构的价值规范的指引下,给予扶贫偏离实践一个学理上的合理解释。
对于社会政策的研究,基于对直接经验的关注。虽然在不同发展语境下包容性的政策赋值有着不同的表现,但从现实经验来看,“包容性”理念及其相关概念与社会政策的建构和重构过程是一脉相承且不断变化的,逐步走向地也是“包容性”理念日益成为政策规划主流思想的演进历程。但是,从以往政策制定的重点来看,排斥性一直是社会政策的固有特性[10](P30)。之所以呼吁包容性社会政策,主要是
基于政策对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发展差异的不满。当我们以“包容性”名义,从宏观制度层面调整原有政策对差异现象的不尊重,并不断主张以包容姿态实现社会中所有人的机会平等和公平正义时,实际上也是对带有“排斥”倾向的诸多社会政策的反对和排斥。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有关社会排斥的生成,我们需要从制度及社会变迁的视角予以解读。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正逐步实现从“总体性社会(TotalitarianSociety)①”向“个体化社会(TheIndividualizedSociety)②”转变,个体化趋势
①“总体性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其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的中心是高度重合的,国家与社会中心基本同构,以至于各种资源和权力高度集中,使得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社会结构在总体上却表现为僵硬、凝滞。(参见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2),第51页。)
恳谈会②个体化社会”在思想来源上与个体主义和现代性的关系密不可分,是一个包含一切特权和权利剥夺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产生于生活准则中的各种区别性的价值判断措施,而不同阶层的人都可以了解并利用这些生活准则。(参见齐格蒙特·鲍曼: 《个体化社会》,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9、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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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11](P81)。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的加快从根本上促成了社会变迁的两种结果,一是日益复杂多元的社会结构打破了集体化时期高度重合的构成形态,各种冲突、歧视和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越发个体化的社会消解了集体化时期的身份认同,现代性要素融于制度变革的同时,新生制度内激发的发展动力也成为社会政策调整和变革的动因,为个体化社会人们变化的生活和动态的世界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提供了与之更具包容性的选择自由。在伴随着社会排斥的同时,个体化社会的到来也要求增强社会的包容性。换言之,在日益变迁的现代社会中,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化的解构并非是我们所致力于寻求的重心。相反,我们需要在接受这种排斥特性的基础上,建构一个能够容纳更多个体和弱势体的生存空间。[11](P83)从这个层面上看,排斥性对包容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追求包容和平等的前提,恰恰是基于对排斥和差异的承认。[10](P29)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视野来看待平等与差异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结论:在以分配关系为社会基础结构的农业社会,分配所具有的天然的“正义”造就了等级制度下的不平等。具有封闭性和排斥性的分配行为,可以视作权力支配者的人际关系属性在资源占取上的单向优势①。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交换关系逐渐替代分配关系。[10](P28)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人通过相互竞争,改变了分配制度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并以此形成现代社会不同个人及组织之间彼此合作的动态关系②。当个体化社会真正来临时,社会发展开始进入所谓“反身现代化”的阶段。[12]当然,这一阶段并非是对工业社会的一种单纯的
颠覆,而是工业社会发展至足够成熟之际,一个包含一切特权和权利剥夺的社会结构的诞生。因此,我们无法再单纯地依靠某一单一维度实现社会的治理。在承认差异和渴望平等的前提下,交换关系也需要进化成更高阶的合作关系,进而才能实现最终的社会正义。
对此,我们将更为详细地讨论包容性与排斥性之间密不可分的互为关系。需要强调的重要一点是:以公正和平等观念为核心的现代性竞争,同样会产生排斥和差异。[13]因而,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制定重新的分配制度,以此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差距问题,而不是人为地扩大这种排斥性和差异性。在我们力图实现社会平等的过程中,差异性和排斥性将不可避免地围绕包容的社会政策的建构过程而存在。可以认识到,社会政策对“包容性”的追求恰恰是基于对差异性的承认。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承认政治”①观点所指出的,“对平等的追求不等于消除差异。相反,根据承认政治的看法,只有承认了差异,才能做到真正的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14]。也就是说,如果政策制定者遵循一贯的将两者对立起来的思维,那么其建构的政策内容将难以正视公民间普遍存在的各种差异,继而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包容。学者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深刻阐述了这一点,“一个把平等放在自由之上的社会,最终将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而一个把自由放在平等之上的社会,虽然得不到平等,但会比其他任何存在过的体制都更能接近于平等”[15]。由此可见,追求自由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不同社会个体寻求差异化的发展样态的过程。包容性社会政策需要达到
①在这里,我们将总体性社会当作是国家为力图改变这种传统关系形式的一种表现。中国乳品工业杂志
② 在这里,我们将经济层面上产生的交换关系当作是推动个体化社会来临的重要力量,并且这种力量赋予了社会中的不同个体和组织,尤其是弱势体和弱势组织的利益受到威胁时有能力参与政治,从而稳固社会政策真正意义上的长久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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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想形态,就在于反复思考如何优化个体重新进行利益整合的问题,继而将被承认的社会差异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畴以内。而在如何平衡“平等与自由”,抑或说如何应对差异和排斥问题上,弗里德曼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将政府的角最小化以让自由市场运行,以此维持政治和社会自由”[16]。
按照上述进路,我们认为,包容性社会政策话语下的社会自由比社会平等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而精准扶贫政策设计的初衷,是在承认贫困户等弱势体与其他社之间的发展差异的基础之上,构建能够容纳不同体和个体实现利益优化和整合的协商机制。精准扶贫致力于瞄准的帮扶对象是农村地区的贫困户,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而言,绝不仅仅将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单方面倾向于弱势体。基层扶贫干部和一些潜在的边缘非贫困户,同样需要以包容的态度予其自由发展和赋权参与的过程。换言之,我们认为,精准扶贫实践不应在力图消除社会排斥的同时,又在无形中塑造新的排斥,这是政策执行中每个集体成员都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三、限制性包容:精准扶贫政策实践的初衷背离
我们的理论分析首先基于对包容性社会政策价值理念的回溯。与以往社会政策不同的是,将“包容性”嵌入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其内在机制和发展规律受到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的挑战。尽管尚未通过大量的文献挖掘和实证研究来构建我们对社会变迁的整体叙述。但是,理解“包容性”的真实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此。下面,我们将通过具有聚焦优势的个案研究,考察当前精准扶贫领域构成要素的有关实践对“包容性”理念初衷的背离。
多次田野考察所观察到的现象,给了我们思考精准扶贫政策“包容性”程度的依据。本研究重点关注精准扶贫实践中资源投入在农村贫困地区的偏离问题。我们认为,类似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实践对政策初衷所倡导的“包容性”的违背。对此,我们选取H省S县的一个贫困村作为研究样本,并在此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田野调查。在正式入村访谈之前,我们首先经有关人员的引荐,在当地县扶贫办开展了一次座谈会,初步了解当地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大致情况。而后,我们就事先拟定好的访谈提纲,与当地扶贫办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和负责对接工作的科长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入村调查过程中,我们重点访谈了随行的县扶贫办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村党总支书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镇包村干部以及村内若干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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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本研究选取的村庄为H省S县的深度贫困村。S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于2020年2月正式脱贫摘帽。该村位于S县北部,南邻省道,西邻县乡道,距当地镇政府所在地3公里。全村共有8个自然村,15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87户1735人。其中,原有建档立卡贫困户41户88人。2019年,市扶贫办印发了《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方法》《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精准管理工作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建档立卡脱贫村及脱贫户“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按照上级政府的指示,该村5名村干部扎实推进结对帮扶的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上级的行政安排中,有关政府部门还通过实施详细的精准脱贫规划,联合市直24家单位“一对一”结对帮扶,组织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活动,建立创业导师培育系统数据库,并引导市级企业参与深化“百企帮百村”精准扶贫行动,帮助该村贫困户脱贫、贫困村摘帽。同时,还实施了“党员干部一对一”精准扶贫行动,号召市直单位党员干部到村内开展捐资助学、志愿服务等活动。下面,本文将结合实地访谈所获取的一手资料,从“包容性社会政策”视角考察该村精准扶贫实践偏离的背后逻辑。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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