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周礼·春官·大宗伯》“五命赐则”

再说《周礼·春官·大宗伯》“五命赐则”
杜 晓
【摘 要】郑玄以下历代注家往往释《周礼·春官·大宗伯》“五命赐则”之“则”为“地未成国之名”。此说不
可取。一者此乃孤证;二者简单对应《典命》《大宗伯》中九命系统而得出此训的逻辑有误;三者《大宗伯》九
命系统中一命至七命所“受”“赐”之物性质俱不同,“则”必非与“国”相类的封地名;四者对应“五命赐则”的
段簋铭文“大则”与金文常见赐土表述形式不符,也非专有名词“子男封地名”的表达方式。“则”应训“法”。
一者此训在《周礼》及其他典籍中更常见;二者这更符合《周礼》的思想逻辑。新莽改制以“则”为子男封地名,造成历代注家误解“五命赐则”之“则”本义。这提示“托古改制”的新莽政治对经学的反作用同样值得关注。文件共享
【关键词】则;法;《周礼》;新莽
【作者简介】杜晓,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秦汉史。(北京 100101)
《周礼·春官·大宗伯》:
萝卜硫素(1)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①
其中“五命赐则”之“则”的含义,历代诸家多有讨论。郑众云:“则者,法也。出为子男。”②“出为子男”一句显然是将“五命赐则”与《周礼·春官·典命》“子男五命”相联系,然而其以“法”训“则”是明确的。郑玄的观点与之不同:“玄谓则,地未成国之名。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赐之以方百里二百里之地者,方三百里以上为成国。”③郑玄以“则”为五命子男的封地,未成国而为则。其后注家多从后郑。贾公彦叙述“成国之赋”④,孔颖达、何绍基、孙诒让讨论成国封地大小标准⑤,明显俱以后郑结论为前提。孙诒让疏通先郑注,亦糅入了后郑观点:“谓赐以土地并受任土之法也。”⑥直至现代,学者依然往往从郑玄之说。如郭沫若先生引后郑之说解释段簋“馈大则”⑦;徐中舒先生《汉语大字典》“则”下义项“采邑”,所引文例即是“五命赐则”后郑注⑧;晏炎吾先生《“则”义探源》亦持此说⑨。不过,也开始有学者从追溯文字本义的角度对此反思。孙常叙先生以“则”为制模器样 瑏瑠,李力先生复申其说 瑏瑡。此说已为王沛先生所驳。 瑏瑢王先生从郑众之说,从铸刑鼎传统的角度认为此处之“则”乃法则之
841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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瑏瑢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3批特别资助项目“两汉政治演进中的新莽制度”(项目编号:2020T130713)、中国社会科学
院博士后创新项目“出土文献与秦汉政治运行”(ZBH20191014)阶段性成果。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第1641—1643页。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第1642页。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第1642页。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第1642页。
惠普nc4400孙诒让著,汪少华点校:《周礼正义》,中华书局,2013年,第1373—1374页。
孙诒让著,汪少华点校:《周礼正义》,第1373页。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8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0—51页。
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二版缩印本》,四川辞书出版社、崇文书局,2018年,第183页。
晏炎吾:《“则”义探源》,《江汉语言学丛刊》第一集,湖北省语言学会,1979年,第208—217页。
石元伍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古文字研究》第七辑,中华书局,1982年,第7—24页。
李力:《“■”、“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枣阳曾伯陭钺铭文之再研读》,《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八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21页。
王沛:《曾伯陭钺铭文的再探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九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13页。
义,但未深入讨论。①笔者认为,无论从“则”本身的含义还是“五命赐则”的上下文语境来看,“则”都应训为“法”
。一 “五命赐则”之“则”不应训为“地未成国之名”
以“则”为“地未成国之名”不甚合理,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目前以“则”为“地未成国之名”的用例在文献中仅此一见,孤证难立。晏炎吾先生曾将古书中诸多“则”释为土地区划,以说明“则”为采邑名是由来有自。②然而所举文例俱有疑问,难以成立。③其二,前人释“则”为“地未成国之名”的逻辑前提是将《周礼》中《典命》与《大宗伯》里两套九命系统中的“
五命”与“七命”相系联,形成下表中的对应关系:表1命 数
《大宗伯》《典命》七命侯伯赐国五命子男赐则
  《典命》九命系统中相关内容如下:(2)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④由表1推导,七命侯伯赐国,国是封地;相应的五命子男所赐之“则”,性质便应亦是封地。且五命所赐之封地必小于七命所赐之国,以“则”为“地未成国之名”的解释便很容易理解了。不过,虽然这两套九命体系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关性,但也不能依命数简单对应。如在材料1《大宗伯》的体系中,七命方“赐国”;而在材料2《典命》的体系中,“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五命即有“国”,存在矛盾。又如《大宗伯》“八命作牧”,郑玄注“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于诸侯”⑤,“牧”为“侯伯有功德者”,性质显然还是诸侯,属五等
爵系统;而《典命》中材料2之后有“王之三公八命”⑥,王之三公为内爵,二者无涉。因而若简单联系两套体系,据“侯伯—赐国”“子男—赐则”的对应关系将“则”强释为“地未成国之名”,便又会与《典命》五命即有国的记载相矛盾,不能圆说。其三,在《大宗伯》的九命体系中,自一命至七命,所“受”“赐”的俱为不同性质之物。以“则”为性质与“国”相类的“地未成国之名”,未免牵强。“壹命受职”,郑众云:“受职,治职事”。“再命受服”,服,郑众以为祭服,郑玄认为是玄冕之服,然俱以此“服”为穿着之服。“三命受位”,郑玄认为“始有列位于王,
为王之臣也”。“四命受器”,两郑并以为祭器。“六命赐官”,郑众以为“子男入为卿,治一官也”,贾9
41杜 晓:再说《周礼·春官·大宗伯》“五命赐则”
①②③④⑤⑥王沛:《刑鼎源于何时:从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30—245页。晏炎吾:《“则”义探源》,第208—217页。其一是《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之“则”。《毛传》:“彝,常。”即彝伦,常道。(参见郑玄笺,孔颖达等正义《毛诗正义》卷一八《大雅·烝民》,《十三经注疏》,第1224页)西周时一般人所能获取的“德”的内容主要涉及品格气质以及功勋(参见罗新慧:《“帅型祖考”和“内得于己”:周代“德”观念的演化》,《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若“则”训为土地,便与下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主题不合。其二是《小雅·正月》“彼求我则,
如不我得”之“则”。晏先生解释这两句文义:“他拿走了我的则田,对我却这样的无情!”其中后一句显然与“如不我得”不合。其三是《楚辞·天问》的“圜则九重,谁营度之”之“则”。晏先生由“一定区域的土地”引申出“任何区域”,然此释义并无其他文例支撑。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一《典命》,《十三经注疏》,第1684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第1643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一《典命》,《十三经注疏》,第1684页。
疏驳之;郑玄认为此赐官乃“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①“七命赐国”,国为邦国。可见,除“则”之外,一命至七命,所“受”“赐”的都是不同性质之物。因而五命所赐的“则”性质也应有别于“国”,并非封地。其四,可与“五命赐则”相对应的段簋铭文有“馈大则”。“大则”的表述形式与金文常见赐土形式不符,也与“子男封地”的专有名词相冲突。学者一般认为段簋中的“■(馈)大则”可与“五命赐则”相对应。②然而,未就该器铭文本身,讨论“则”为何义。金文赐土有赐“邑”“田”:(3)王令(命)虞(虎)侯夨曰……赐土:厥川(甽)三百□,厥□百又卄,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卌……③(4)=(鲍)叔又(有)成■(劳)于齐邦,侯氏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④(5)王若曰……赐女(汝)田于埜,赐女(汝)田于渒,赐女(汝)井$庚■,田于峻,以(与)厥臣妾,赐女(汝)田于%,赐女(汝)田于匽,赐女(汝)田于■原,赐女(汝)田于寒山……⑤(6)伯氏曰:……赐女(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永)从乃事。⑥所赐“邑”“田”的表述方式有如材料4、6之
单言“邑”或“田”,有如材料5之“田于某地”,有如材料3之“宅邑”,唯未见“大邑”或“大田”的表述。所赐土前不加修饰词“大”的表述特征与段簋“大则”的表达方式有异。并且,“则”若为子男封地之名,那么便为专有名词,更无加“大”之理。因而与“馈大则”之“则”相关的“五命赐则”之“则”亦不应释作“封地名”。综上,《周礼·春官·大宗伯》中“五命赐则”之“则”的含义不应理解为“地未成国之名”
。二 “五命赐则”之“则”应训为“法”
此处“则”应如先郑之注训为“法”。原因如下:其一,训“则”为“法”的用法西周已见:《诗·豳风·伐柯》“伐柯伐柯,其则不远”,郑玄笺“则,法也”⑦;《大雅·皇矣》“顺帝之则”,孔颖达《正义》“顺天之法”⑧。至春秋战国时期,此用法极为常见:《左传·昭公六年》“《书》曰:‘圣作则’”,杜预注“则,法也”⑨;《国语·周语中》“威仪有则”,韦昭注“则,法也” 瑏瑠;《礼记·祭义》“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郑玄注“则,法也” 瑏瑡;《吕氏春秋·上农》“是谓背本反则”,高诱注“则,法也” 瑏瑢。其二,《周礼》中的“则”,除最常见的作虚词的用法外,作实词时往往表“法”之意。如《大宰》“以八则治都鄙”,郑玄注“则,亦法也。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 瑏瑣,贾公彦疏“谓典、法、则三者相训,其
51中国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辑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瑏瑠 瑏瑡 瑏瑢 瑏瑣诸家注释参见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第1641—1643页。参见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50—51页;孙常叙:《则、法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第7—24页;王沛:《刑鼎源于何时:从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第230—245页;李力:《“■”、“殹”、“历”三字的疑难与困惑:枣阳曾伯陭钺铭文之再研读》,第1—2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四册,中华书局,2007年,第2695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一册,第32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二册,第1515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四册,第2713页。郑玄笺,孔颖达等正义:《毛诗正义》卷八《豳风·伐柯》,《十三经注疏》,第851页。郑玄笺,孔颖达等正义:《毛诗正义》卷一六《大雅·皇矣》,《十三经注疏》,第1123页。杜预注,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十三经注疏》,第4440页。徐元诰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60页。郑玄注,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卷四七《祭义》,《十三经注疏》,第3462页。许维遹集释,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第686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0页。
义既同,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①。《大司马》“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郑玄“则,法也”②。《大史》“掌则以逆都鄙之治”,郑玄“典、则,亦法也”③。其三,在《周礼》中,“其实义通”的“典”“法”“则”往往被视为建官立国的重器,且由王颁于邦国诸侯。这不仅与“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的排列次序相呼应,而且同由王赐则的表达也相合。《周礼》中“典”“法”“则”重要性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六典—八法—八则”。这在诸多官职中都有体现,其具体内容见于《大宰》:(7)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④先看“六典”。大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先点明“六典”被用于“治邦国”。其下历数六典,都分别叙述了其于邦国、官府及百官与万民的具体作用。⑤可见,“六典”是建邦治邦之大典,其具体内容涉及经理邦国、治理官府的方方面面。“六典”下叙“治官府”之“八法”。“八法”实际上是管理职官系统的手段,内容涉及官职设置、官府运行、考核赏罚方方面面。⑥以“八法”“治官府”,目的是为了治理邦国。⑦可见,“以八法治官府”一段的意图是以“八法”管理官府运行,再通过官府系统治理邦国。“八法”后为“治都鄙”之“八则”。都鄙,郑玄注:“公卿大夫之采邑,
王子弟所食邑。”⑧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二曰法则,以驭其官”。孙诒让联系下文,认为“即都鄙之官府,皆秉法则以治之也”⑨。驭,《大宰》“以八柄诏王驭臣”,郑玄注“凡言驭者,所以驱之内之于善”
瑏瑠。孙说可从。此处集中体现1
51杜 晓:再说《周礼·春官·大宗伯》“五命赐则”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瑏瑠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1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九《大司马》,《十三经注疏》,第1802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六《大史》,《十三经注疏》,第1764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89—1390页。“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郑众云“冢宰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孙诒让引《国语·楚语》韦昭注“经,经纬也”。治典用以经纬邦国,治官府。“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郑众云“司徒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教典用以安邦国、教官府。“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郑众云“宗伯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统,郑玄云“犹合也”,孙诒让引《说文·纟部》“纪也”。礼典用以和谐邦国,统纪百官。“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郑众云“政典,司马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
国”。政典用以均平邦国,匡正百官。“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郑众云“刑典,司寇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郑玄云“诘犹禁也”。《广雅·释诂》“刑,治也”。刑典用以为邦国设禁,治百官。“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郑玄“任,犹倳也”,孔颖达“倳犹立也……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事典用以富邦国,任百官。(参见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第58—62页)官属,郑众云“谓六官”,指官员设置。官职,“谓六官之职”,指官员职事安排。官联,“谓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指职官合作。官常,“谓各自领其官之常职”,指职官日常运作。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指官府治事惯例。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指职事规范。官刑,“谓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也”,指职官惩戒。官计,“谓三年则大计吏之治而诛赏之”,指职官考核。(参见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0页)通过“八法”分别达到以下效果:“举邦治”,实现邦国治理;“辨邦治”,贾公彦云“六官者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明确邦国治理的分工(参见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小宰》,《十三经注疏》,第1406页);“经邦治”,经理邦国治理;“正邦治”,规范邦国治理;“纠邦治”,督察邦国治理;“弊邦治”,郑玄注“弊,断也”,即判断邦国治理状况。(参见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0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0页。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第67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1页。
了以法则驾驭职官的思想。此外孙诒让还注意到与此有联系的下文:(8)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①“牧”“监”“长”“正”“参”“伍”“殷”“辅”都是邦国、都鄙、官府的各级官吏。②在这段材料中,不仅“参”“伍”“殷”“辅”“两”“贰”“考”这样的臣、属官要依典、则、法而建,就连“牧”“监”“长”“正”这样的君、长官亦是要依其而立。由此可见典、法、则为立官的重要依凭。建官立国的重器“典”“法”“则”往往由王颁于邦国诸侯。如《大行人》:(9)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徧存,三岁徧眺,五岁徧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③王安抚邦国诸侯,“十有一岁”要“修法则”。“修”,郑玄注:“达、同、成、修,皆谓赍其法式,行至则齐等之也”④。修法则即统一法则。王通过统一法则安抚邦国诸侯,表明法则由王颁于邦国诸侯。需要注意的是,在“六典—八法—八则”中,“则”的功能主要集中在“治都鄙”,似乎与邦国、官府的管理无涉。然而,正如贾公彦所言,“典、法、则三者相训,其义既同,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典”“法”“则”的含义实际一致,只是在分别指代管理邦国、官府、都鄙之法时存在差别。上文所引《大司马》“均守平则以安邦国”,“则”的功能为“安邦国”,不仅局限于“治都鄙”,便表明了这一点。综上,以“五命赐则”之“则”为“法”的训释方式,不仅更为常见,且更合乎《周礼》的思想逻辑。《周礼》中的“典”“法”“则”不仅是管理邦国、官府的重器,也是建官立国的依凭与前提。训“则”为“法”,不仅其在“
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中与并提的“官”“国”俱为重器,且这又同先“五命赐则”,再“六命赐官,七命赐国”的递进顺序相合。此外,《周礼》中之法则往往由王达于诸侯,这也与“五命赐则”之“赐”所表达的由王颁赐一致。诚然,在不同的情形下,典、法、则的具体内容不一,此处“五命赐则”之“则”具体所指为何,暂难明确判断。但据《周礼》中训为法之“则”往往事涉“官”“国”,而继“五命赐则”
之后“六命”“七命”所赐分别为“官”“国”的语境判断,此处“则”更应释为“法”,而非封地名。三 新莽改制影响“五命赐则”训诂
王莽托古改制,曾以“则”为子男封地名,且依《礼记·王制》“子男五十里”之文制一则方五十里
之制:(10)莽至明堂,授诸侯茅土。下书曰:“……诸侯之员千有八百,附城之数亦如之,以俟有功。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附城大者食邑九成,众户九百,土方三十里。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于一成。五差备具,
合当一则。”⑤251中国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辑
①②③④⑤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四《大宰》,《十三经注疏》,第1397页。“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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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郑玄云“以侯伯有功德者,加命作州长,谓之牧”。“立其监”,“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设其参,傅其伍”,“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陈其殷,置其辅”,“殷,众也,谓众士也”,“辅,府史,庶人在官者”。“建其长”,孙诒让云“即都鄙之君。”“立其两”,郑众云“两谓两丞”,郑玄云“两谓两卿”。总之“两”应为“长”之佐官。“建其正”,郑玄云“正谓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也”。“立其贰”,“贰谓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也”。“设其考”,“考,成也。佐成事者,谓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也”。孙诒让总结以上官吏性质,“建牧以领一州,立监以治一国,皆谓君也”;“自两以下皆其臣也”。(参见孙诒让著,汪少华整理:《周礼正义》,第124—134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七《大行人》,《十三经注疏》,第1928页。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七《大行人》,《十三经注疏》,第1929页。《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中华书局,1962年,第4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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