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xx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xx化工集聚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为推进集聚区的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等要求以促进化工集聚区的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化学品控制要求
对项目涉及的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点分为禁止部分、限制部分和控制部分。
(一)禁止部分化学品控制要求
1.本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试剂(及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备后用于项目中、小试的)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储存、使用、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确需使用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农业机械学报
(1)项目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原则上,项目应位于集聚区内。
(3)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4)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5)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列入禁止部分物质名录,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 类
物 质 名 称
禁止
部分
恶臭物质:乙硫醇、甲硫醇、甲硫醚、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四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113、甲基溴、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落后的农药产品等;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氰化氢、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爬坡车道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等;
毒性(致癌)物质:硫化氢、氯乙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爆炸物。
列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中极度危害类的物质(苯、氯乙烯除外)。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染  料: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28、直接蓝6、直接黑38、碱性红9、酸性红26、酸性紫49、溶剂黄1等九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二)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控制要求
本目录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1.集聚区应坚持严格准入。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限制该部分物质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集聚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3.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4.单位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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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应超过3级并应满足个人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涉及毒性大、恶臭、安全隐患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质列入限制部分物质名录,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限制里德伯常数
部分
毒性(致癌)物质:1,2-二氯乙烷、氮氧化物(NOx)、硫酸二甲酯、环氧氯丙烷、苯、四氯乙烯;
恶臭物质:吡啶、二硫化碳、2-甲基吡啶、2,6-二甲基吡啶、吗啉、四氢噻吩、苯硫酚、三溴化磷;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列入《易化学品目录》中的第一类易化学品。
强氧化剂:过氧乙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甲乙酮、硝酸胍、无机叠氮化物等;
活性物质:环氧乙烷、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硝化纤维素。
(5)涉及毒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较明显的物质列入控制部分物质名录,控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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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震烈度
物质名称
控制
部分
毒性物质:氨气(液氨)、三氯乙烯、丙烯腈、四氯化钛、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氯化亚砜、溴素、苯胺、苯酚、、甲醛、氯苯。
活性物质:苯乙烯、乙醚、异丙醚、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酸乙烯酯;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2,2’-偶氮二异、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三光气;二甲基亚砜(非危险化学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亚氯酸钠。
注:未在列表内的物质对其敏感性、毒性及危险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分类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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