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bemmart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聚赖氨酸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2011安徽数学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带隙基准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
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真空浸漆
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第十二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有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急救中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其数量和面积指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的配套设施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急救服务半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六条每个地、市必须设一个急救中心或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且独立设置。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应按城市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一般宜按18-50平方公里设一个分中心或急救站,其服务半径约为3-5公里,人口密集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减小。
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宜紧靠主要交通干道,便于车辆迅速出发。直属急救站宜靠近城市主要居民住宅区,或重点区域,或交通要道。
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宜远离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九条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急救中心用地面积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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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以下规定:
一、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平方米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车库和隔离用房,其面积可按表3计算,大于60辆,大于部分可按每辆30平方米计算。
表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表
三、行政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四、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和其他服务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建筑应贯彻经济、适用、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地方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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