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培养基
  (一)独立权
上海集邮网  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
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
工业防护眼镜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
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和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譬如,船旗国管辖权,指国家对航行在别国领海或公海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进行管辖的权利;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则是指航空器的国籍所属国对飞行在外国领空或公空的本国航空的管辖。
  我国法律中也有国籍管辖的规定,如《刑法》等7条对本国籍的犯罪人在领域外犯罪的管辖权作出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行使属人管辖权,往往容易与犯罪地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遇此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管辖权,一般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一是该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公民的重大利益;二是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行;三是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性管辖,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律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都规定对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及人类罪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海盗罪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此外,贩卖奴隶和、种族隔离与灭绝、空中劫持、恐怕主义行为等是否属于普遍性管辖的对象,
目前尚无定论。
  三、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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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但是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有司法豁免权。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在东道国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他们之所以在外国享受司法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同时也为了确保他们能有效地执行其职务。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这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例如,1812年交易号案,交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年在公海上为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军舰。1812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另一个案件是1879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在美国法院被诉,初审认为此船从事商业性行为,不能享受豁免,但上诉法院把原判决驳回,认为国家舰艇即使从事商业性活动也同样享受豁免。
  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商业性行为”和 “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荷、瑞士、奥、希等国均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是欧洲转向有限豁免最迟的一个国家。环丙沙星栓
美国过去是主张绝对豁免的。至197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举出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采取有限豁免的立场。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而目前一些国家的有关有限豁免的立法和法院的作法,仅仅属于一国的国内法,它不能个性或取代国家主权豁免的传统习惯规则,也未形成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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