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李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李万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大校长跪母【审理法院】2009年10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宇郑兴华张振宇 
【审理法官】张宇郑兴华张振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畜牧总站;李万刚;哈尔滨市东林实业有限公司;任红军 
【当事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畜牧总站李万刚哈尔滨市东林实业有限公司任红军 
【当事人-个人】李万刚任红军 
【当事人-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畜牧总站哈尔滨市东林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珊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琪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珊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琪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珊王琪张玉 
【代理律所】定向增发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李万刚;哈尔滨市东林实业有限公司;任红军 
【被告】丁肇中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畜牧总站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1.国网公司关于其并非事发线路产权人的主张是否成立;2.案涉线路责任分界点如何确定。  罗伯斯庇尔简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不可抗力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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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国网公司关于其并非事发线路产权人的主张是否成立;2.案涉线路责任分界点如何确定。  关于国网公司上诉主张事发线路产权归中储粮公司、冷冻厂、畜牧总站所有,国网公司不是事发线路产权人的问题。一审中,冷冻厂、中储粮公司、畜牧总站、国网公司共同举示的《供用电协议书》约定:“三、……孙家变电所二期工程建成后,由乙方(原电业局,现国网公司)向甲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向乙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孙家变电所至甲方的二迴专用配电线路的全部投资、设计和施工均由甲方负责,建成后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维护分界点为户外电缆头接线处。出口电缆交由乙方运营维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依据上述约定,孙家变电所二期工程全部投资、设计和施工均由甲方负责,建成后固定资产移交乙方。该工程建成已经四十余年,国网公司据此主张其不是事发线路产权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分界点如何确定的问题。《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
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依据上述规则第2项规定,本案责任分界点应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案涉《供用电协议书》约定维护分界点在“户外电缆头接线处”,但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且该《供用电协议书》于1980年底已经失效,故国网公司主张依据该《供用电协议书》确定责任分界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上述分析认定,作为经营者的国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在李成刚触电受伤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国网公司承担李万刚合理损失的20%并无不当。国网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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