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2.03.29
【文 号】教发函[2012]34号
【施行日期】2012.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1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1;同时撤销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的建制。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理工大学与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哈尔滨理工大学与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暨善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政府预算管理论文  附件: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时代大街158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龙江、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办学形式:全日制;招生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少部分职高毕业生。
  第七条 办学规模:规划在“十二五”末,本科在校生8000人。
  第八条 学科门类:学院现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个学科门类。学科建设以工科为主,工、理、经、管、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的专业有: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英语、日语、朝鲜语、艺术设计、汉语言文学等。
  第九条 学院由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阿基里斯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默洛尼卫生洁具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DASIC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
板弹簧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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