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宇、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文宇、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nef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传赞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4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耘耕付玉林刘万福 
【审理法官】蔡耘耕付玉林刘万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文宇;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当事人】姜文宇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姜文宇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赛小凯黑龙江迪嘉律师事务所;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赛小凯黑龙江迪嘉律师事务所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赛小凯邱良 
【代理律所】黑龙江迪嘉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超强电磁铁【原告】姜文宇 
【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曾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不否认,争议的问题是姜文宇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曾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不否认,争议的问题是姜文宇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定,姜文宇2006年12月1日以自由人身份参加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认定其自此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亦予订可。且二审庭审中,针对法庭询问“你办理养老保险是否过单位”,姜文宇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本院亦认为姜文宇此时对相关情况应是知悉的。红旗锅炉公司以登报公告等适当方式向姜文宇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姜文宇上诉称未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事实不存在。另,本案作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
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姜文宇此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姜文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姜文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急医疗2022-08-23 23:51: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文宇于1992年12月10日应征入伍。1998年7月6日,姜文宇退伍转业被民政局安置分配到红旗锅炉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12月24日,红旗锅炉公司作出关于姜文宇等17名同志自动离职予以除名的决定的厂发文件。该决定未送达姜文宇。2019年3月25日,姜文宇签订说明一份,注明:本人姜文宇,于1998年12月24日因自动离职被哈尔滨红旗锅炉厂除名,本人当年即知晓并承认此事,由于个人原因,档案一直没有取走等内容。2006年12月1日,姜文宇以自由人身份参加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姜文宇通过退伍转业安置在红旗锅炉公司工作。1998年12月24日,红旗锅炉公司作出关于姜文宇等17名同志自动离职予以除名的决定的厂发文件。该决定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姜文宇,该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6年12月1日,姜文宇以自由人身份参加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可以认定姜文宇自此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姜文宇的权利被侵害,应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主张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故红旗锅炉公司答辩称姜文宇的诉讼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故对姜文宇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判决:一、姜文宇与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自1998年7月6日至2006年12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姜文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文宇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姜文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姜文宇与红旗锅炉公司自199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红旗锅炉公司支付姜文宇失业保险损失32256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280元;三、上诉费由红旗锅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红旗锅炉公司从未向姜文宇发送过书面解除通知书,故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姜文宇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时效,原审二、三项请求并未超过时效。另原审第一项请求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确认劳动关系为确认之诉并非给付之诉,只有给付之诉中的债权请求权才适用时效而确认之诉不应适用时效结合上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款规定,应以劳动者实际收到书面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才解除,一审法院以姜文宇2006年12月1日以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为由推定其知悉被解除于法无据。故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付姜文宇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姜文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姜文宇、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7407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素玲。
杨宪益 戴乃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小凯,黑龙江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1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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