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外国政府旅游部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国人境内旅行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已撤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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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6.30 
【实施日期】199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
美国人眼中的中国人
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于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加强对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含外国政府授权的半官方旅游机构)和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是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机关。
外国旅游部门要求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答韦中立论师道书第三条 外国旅游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该国旅游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正本,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常驻人数、工作职能、驻在城市等;铸造工艺设计
二、该国旅游部门委任常驻人员的委任书正本及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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