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 
【发文字号】数字阵列雷达劳社厅发[1999]17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9网(含劳动部)(在母亲心里流浪拉丁美洲音乐教案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5.14 
【实施日期】1999.05.14 
基因工程抗体【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爱意在细微处弥散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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