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035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企业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员工。
3参考文件
3.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 号)。农业新科技
3.2《劳动者权益法》
cla共轭亚油酸
4术语和定义
微冻技术5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考核,各部门严格执行。
6程序
6.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部门,不得拒绝招收女员工。
6.2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6.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4各部门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5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6.7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8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6.9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6.10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
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
间。
6.11女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12女员工在生理期之内禁止接触苯类酮类等化学物
6.13女员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或者行政人事部申诉,安委会负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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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绍兴市数字健康服务平台
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保留上诉司法机关的权利。
6.15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
奥运会的知识本公司规定。
6.16女员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依据国家劳动部规定为准。女员工特殊保护
7附则
7.1本文件由安环科负责编制和维护,解释权归安环科所有;
7.2本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1:2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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