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9.09.30
【文 号】国办发[1999]84号
【施行日期】1999.09.3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型机械标准  (国办发〔1999〕84号 1999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劳动保障部 国家计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税务总局
  工商局 中国残联 1999年8月31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从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1998年73%。但是,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国
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既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推动残疾人就业在下个世纪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
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60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两亿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律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
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行。
填量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市)、县(市、区),“九五”期间都要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这项工作。一些经济困难、暂不具备条件的县,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并做好以下工作:
藏文网站  (一)进一步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二)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挽救的文档  (四)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
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可以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大力扶持。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看雪教学设计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我国农村残疾人约有480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80%。目前,农村仍有近千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对于已经解决温饱的农村残疾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他们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
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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