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11.01 全自动电脑针织机
【文 号】劳人锅[1986]11号
【施行日期】198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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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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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缺氧诱导因子
正文
关典史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
  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1986年11月1日 劳人锅(1986)11号)
匝道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服务公司、技工学校、锅炉检修队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的企业,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工作,有的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同一部门内既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一方,又有被监察一方,这不利于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维护这一工作的公正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劳动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不得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已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审查整顿。凡不具备锅炉(含E级)、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的,应即停产或转产(可从事不属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内的生产事业),将《制造许可证》和《锅炉安装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凡具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又要求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改
变隶属关系,脱离开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亦可转移给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举办。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即通知所属各地、市、州、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抓紧按上述要求进行部署,并做好清理和善后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1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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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   锅炉   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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