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多工位冲压机械手
远程浏览器隔离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拟合直线【公布日期】1987.03.03
【文 号】劳人劳[1987]5号
【施行日期】1987.03.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宾汉姆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
  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3日 劳人劳(1987)5号)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国营企业都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辞退规定》,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劳动纪律观念和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企业要根据《辞退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条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工会组织备案。
  二、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
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dgs  三、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扰乱企业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用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以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2:30: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322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辞退   职工   规定   企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