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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奥迪氏【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6.23
jy银行∙【文 号】劳人劳[1987]18号
∙【施行日期】1987.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劳人劳[1987]18号 1987年6月23日)
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当工人。
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要报当地有关部门( 城市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劳动部门要检查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情况, 发现有招用童工的,要立即责令其清退,妥善安置;情节严重的,处以,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乔伊斯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对让适龄少年、儿童辍学当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其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