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经济民警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经济民警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1.06
【文 号】[86]公发1号
朵康
杜惠恺【施行日期】1986.01.06
2013北京中考物理∙岁月的风铃【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求是【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十年体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公安部、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经济民警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月6日 (86)公发1号)
  为了加强经济民警的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守卫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积极作用,现就各地在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文件)中提出的几个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厂矿企业应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内补充经济民警人员,其来源,原则上从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中选调;本单位选调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调剂不了的,在商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首先从城镇复员转业军人中调配,不足的可在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制经济民警;还解决不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从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经济民警。合同一般定为两年,期满可视情况续订或解除。招收合同制经济民警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关于经济民警条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降低标准。
  二、经济民警所需的训练经费(包括公安机关对经济民警骨干的训练)、执勤补助费和购置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费用,由建警单位负责解决。经济民警集中住宿所需的被褥、蚊帐等物品,建警单位应积极解决。
  三、经济民警担负的任务很重,工作比较辛苦,为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经济民警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生产工人相同。经济民警夜间执勤,加班的夜餐补助标准,也应与本单位生产工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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