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网【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扫频信号源劳社部发[2005]1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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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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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变量之间的关系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se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