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中⼈事和劳动保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 [2000]后司字第332号
电子商城颁布⽇期:2000-08-10
执⾏⽇期:2000-08-1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军委主席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特别是⽣活保障必须社会化”的指⽰,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顺利进⾏,现就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中⼈事和劳动保障⼯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职⼯分流安置问题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转移到地⽅单位(含成⽴独⽴实体后与军队剥离的单位。下同)⼯作的职⼯,
孔子和关系随同转移,与军队脱钩。已与原⼯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接收单位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的期限;转移⼯作单位前与原⼯作单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军队职⼯转移到地⽅单位⼯作后,原⼯作单位不予⽀付经济补偿⾦,但在原单位的⼯作年限计算为新单位的连续⼯作年限。
(⼆)军队职⼯转移到地⽅单位⼯作后,凡在原⼯作单位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的⼲部⾝份可予以保留,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职业资格,予以承认。
(三)随军队后勤保障项⽬委托地⽅单位管理的职⼯,原⼯作单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四)各级⼈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当地⼈才市场和劳动⼒市场需求,积极组织军队后勤保障改⾰富余职⼯进⾏转业转岗培训,提⾼再就业能⼒,优先推荐就业。
(五)军队后勤保障改⾰富余职⼯中的原固定职⼯,本⼈要求⾃谋职业的,应予⿎励和⽀持,与原⼯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所在城市职⼯上年平均⼯资收⼊的三倍,给予⼀次性安置费,档案关系转⼊户⼝所在地区县有关部门。(六)军队后勤保障改⾰富余职⼯中的劳动合同制职⼯,与原⼯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或合同期未满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
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次性经济补偿,其档案关系移交户⼝所在地区县有关部门。
(七)随军队后勤保障项⽬转移到地⽅单位⼯作的军队职⼯,从调离军队的次⽉起,执⾏地⽅接收单位的⼯资福利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的⼯资待遇,在军队期间的⼯作时间与地⽅接收单位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具。转移到企业的,原在军队期间的⼯作时间视作企业的⼯作时间,并作为确定有关待遇的依据。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委托地⽅单位管理的军队职⼯,可执⾏原单位的⼯资福利制度,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受托单位确定。
(九)军队⽤⼈单位与职⼯发⽣劳动争议,按原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单位与⽆军籍职⼯发⽣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件执⾏。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转移到地⽅单位的职⼯,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续,各级⼈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指导和协调⼯作。
⼆、关于职⼯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应用系统集成(⼀)养⽼保险
非手术1.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案出台前,军队职⼯养⽼保障仍维持现⾏制度和办法不变,退体⼈员由军队移交地⽅民政部门安置管理,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2.随军队后勤保障项⽬成建制移交地⽅的军队事业单位,从离开军队之⽇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保险统筹。移交到地⽅后仍为事业单位的,执⾏事业单位职⼯的养⽼保险制度;移交地⽅后改制为企业的,执⾏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职⼯原来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不再补缴养⽼保险费。移交前已退休的职⼯不随原单位移交,由原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移交地⽅民政部门安置。
军队事业单位移交地⽅成建制改为企业的职⼯,在改制前参加⼯作、改制后⾄2005年6⽉30⽇前退休的,按企业基本养⽼⾦计发办法计发,养⽼⾦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原事业单位退休⾦的差额部分,采⽤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当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中⽀付。
3.军队职⼯随后勤保障项⽬⾮成建制移交到地⽅的,或正常调动到地⽅单位以及⾃谋职业的,从离开军队之⽇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保险统筹。其中,调⼊到事业单位的,执⾏事业单位养⽼保障制度;调⼊到企业单位的执⾏企业基本养⽼保险制度;⾃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个体劳动者的养⽼保险政策办理。职⼯原来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保险费。
4.对部分地区已经参加当地养⽼保险统筹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可暂按军队各⼤单位与当地政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
府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办理。
(⼆)医疗保险
1.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和退休⼈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仍按现⾏规定执⾏。
2.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移交地⽅单位和正常调动到地⽅单位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从调离军队之⽇起,按规
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
1.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从2000年7⽉1⽇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职⼯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审批流程
2.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移交地⽅单位和正常调动到地⽅单位的军队职⼯,从调离军队之⽇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接续职⼯的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其他问题
1.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在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时应适当简化,凡涉及到单位编制、⼈⼒实⼒、银⾏帐户等情况,可免予提供。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的伤亡保险和⽣育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另⾏研究确定。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移交地⽅的单位和职⼯,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地⽅⼯伤和⽣育保险。
3.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参加地⽅社会保险后,实⾏属地化管理,单位和个⼈缴费基数、缴费⽐例和标准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个⼈缴费部分按⽉在发放职⼯⼯资时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规定,所需资⾦从职⼯⼯资渠道列⽀。
随军队后勤保障项⽬委托地⽅单位管理的职⼯,或采取承包形式由承包⽅管理的职⼯,其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受托或承包单位(个⼈)负责缴纳。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是军队后勤建设和保障⽅式的重⼤调整和深刻变⾰,是军队建设的⼤事。各级⼈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持军队改⾰,妥善解决好改⾰中的⼈事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军地之间要相互⽀持,通⼒合作,确保改⾰顺利进⾏。
2000年8⽉10⽇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0.08.1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2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7:5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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