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罗马法律思想

第三章  罗马法律思想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与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关系(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家同时又是法律理论的实践者),他们的法律思想既是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继承,同时又发展了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学习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有哪些重要发展,它对当今的法理学有哪些贡献,掌握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与实在法理论是本章的重点。
教学方法、手段、媒介:以教材与讲解为主,以多媒体与板书相结合。
beijing review2课时
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一、古罗马的法律与罗马法学
《十二铜表法》与《罗马法大全》
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根据东罗马狄奥多西二世(408——450年在位)和西罗马瓦伦提尼安三世(423——455年在位)时期颁布的学说《引证法》( Lex  Citationis  )的规定,上述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
私法制度及相应的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术语、法的分类等)发达。
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比较,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更加注重法律理论的实际运用,它的理论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
1、实践性突出
2、理论上的新发展
3、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
4、后期专制主义倾向强烈
5、神权政治的出现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西塞罗的生平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106——43)古罗马大哲学家、法学思想家和政治家。西塞罗出身于一个相距罗马城75公里的阿尔皮努姆镇并在当地政治生活中居于显赫地位的骑士家族。青少年时期的他先后在罗马和希腊的雅典等地接受过醇厚的人文素养与法学训导,深受希腊贤哲们建构的宪政文化特别是与罗马人奋力打造世界性国家相迎合的斯多葛学派倡扬的普遍理性主义思潮影响,从而使自己在罗马共和制
凋败期的政治作为和相应的学术生涯中终生地持守自然法与共和主义宪政信念,也注定其为共和国殉难的悲壮命运。西塞罗在法律思想方面的著述为:《论共和国》(On Republic)、《论官吏》(On Official)、《论法律》(On Law)
代表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
二、国家的定义与起源
1、国家的定义
西塞罗在阐释国家起源的同时,也解说了共和国的特性。他认为,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合体,为共同拥有这个国家与法律的人的结合体,因而他称res publica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以任何方式相互联系的任何人的集团,而是集合在一处的相当数量的这样的人,他们因有关法律和权利的一个共同协定以及参与互利行动的愿望而集合在一起。
2、国家的起源
在西塞罗的政治生活视野中,国家已不再是希腊式城邦而是疆域阔广、民族众多的共同体
Commonwealth),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人类与同伴交往天性衍生的婚姻家庭等关系扩展的最终成果。国家是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人的这一天性造就了“城邦的起源,也是国家的温床。它是众多人基于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共同利益形成的联合。这种联合的第一动因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社会聚合性,而非个体的弱小。显而易见,西塞罗的共和国起源观强调了人的自然本性与契约的双重作用,并突显了共同利益和法律因素的国家地位。但在《论共和国》中,西塞罗明显地重述 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自然发生说及伊比鸠鲁关于政治社会的契约起源观,相信国家的“形而上”来源依旧是基于人类本性的契约化产物。
3、国家的目的
西塞罗认为共和国的特性包括:一是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是一法人团体;二是作为人民的集合,共和国的力量来源是人民,权力属于人民乃应有之意;三是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治理,共和国是尊重人民权利的法治国,体现人民福祉的法律为之基础性构成要素;四是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共和国成立的正当目标或根本义务是服务于道德正义与人民物质利益。
三、政体形式
西塞罗根据统治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认为理想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西塞罗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最好的政制是三种政制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均衡结合”;“这样一种宪制 Constitution),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的平等,而平等是自由人长期置之不顾的;其次是他具有稳定性。”应当说,它实质上就是将君主制的“威 权”、贵族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三要素结合起来的贵族民主共和制,西氏对之的推崇,意在表明它是共和国理想的“权力均衡”政制。
四、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国家观
国家的起源于人的天性(天生的聚合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法律共同体,是一种法权联盟。国家与法律的这种关系也就决定了法律的性质。
(二)自然法
1、自然法的含义
西塞罗在政治思想上的重要作用是用拉丁文介绍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使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到19世纪传遍了整个西欧。这一学说由他传给了罗马法学家,也传给了教会的教父,特别是奥古斯丁。西塞罗在政治思想上的重要作用是用拉丁文介绍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使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到19世纪传遍了整个西欧。这一学说由他传给了罗马法学家,也传给了教会的教父,特别是奥古斯丁。西塞罗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它是同等地出自两个来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翁同龢日记,一是出自人类合理的社会本性,蚂蚁的启示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是不变而永恒的。西塞罗把人和神看作都具有正确的理性,因而也共享了法律和正义观念,而具有这些观念的人才被认为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因此,从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引出了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结论。在他那里,但西塞罗的推理是:因为所有人都服从同一个普遍的、人神共有的法律,所以他们同是公民,因而必然是平等的。自然,他的这种平等是道义上的,先验的,而不是现世衡量结果。这种平等观并不包含政治民主或诸如此类的含义,但却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包括基督徒在内的许多人们所信奉的一种制定法和自然法面前的道义平等。
2、自然法的特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3、自然法的性质:普遍适用、永恒不变、最高效力。
4、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人定法受自然法的指导,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凡是违背自然法的人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恶法非法
(三)法律的起源及定义
西塞罗认为法律源于自然,应从自然中寻法的根源。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的过程中,非常明确地区分了“法”与成文法,并分别赋予法以自然法意味和成文法以现实立法的代名词。他写道:十分清楚,当把原来的民族惯例用文字写出来并予以实施,人们就称之为“法”。从这个观点出发,就会欣然理解为各国制定坏的和非正义的成文法的人,是违背诺言和契约的,他们所实施的 东西也就根本不是“法”。十分清楚,“法”这一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着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正是由于这样的差别,西氏看到了绝对主义自 然法之光映照下的现实社会中立法或法律的两种本相。一种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正义的法律,它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因而 是有效的;另一种为那些违反诺言和契约的人如暴君们为国家制定了邪恶、非正义的法律,就决不是道义上有效的“
法律”。西氏在此深化了法律的伦理价值要素与 相应的类型分析,拓展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
(四)自然法与制定法
1、制定法
根据西塞罗之于共和国阐释,法律可以被认为是民意的反映。西塞罗基于理想法治共和国的考量,通过追随先哲的二元思路,对自然法涵义、原则或内容、意义等 进行了明确而系统地阐述,进而描绘了人定法的本相或全貌。他在此使哲学自然法变迁为法学自然法,建构了罗马国法律实证科学的思想基础。
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必须与自然相符合,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对善良的事能够予以捍卫的法律。制定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安宁而幸福的生活。
2、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制定法要接受自然法的指导,其合法与否要依自然法判断。
西塞罗在对法律本根的诘究中,西氏发挥了斯多葛的自然法原理而使之应用于共和国的法律实践。“在讨论特殊的法律之前,让我们再研究一下什么是一般意 义的法的力量与性质。”而这个一般意义的法也是他所称的真正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呢?“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之反映;它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并 且恒久不易。它的要求成为人们的义务;它的禁令防范人们为恶。……用人类的立法来篡改这种法律的企图在道义上都是罪孽,而且人们也不可能限制它,更不可能 完全废除它。无论是元老院的元老们还是人民大会都不可能豁免它加诸于我们的义务,同时也无须在我们自身的理性之外为它寻觅阐释者。它不会对雅典人或罗马人 立不同的规则,也不会在今天与明天的规则有别。在世上,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法律,它对任何民族在任何时候都有效;而且世上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那就 是神,因为他是这以法律的起草者、解释者和监护者。任何违背这一法律的人实际上都是背叛自我而否定自己的人性,他将因此而遭受最严厉的责罚,尽管他可能已 逃脱通常意义的处罚。”而“我们谓之人的那种动物,……创造他的至高无上的神给了他突出的地位;因为如此总多的生物中,他是唯一分享理性与思想的。……人与神的第一共有就是理性,而且既然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我们就必须相信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进一步说,那些分享法的也一定分享了正义;而所有分享了这些的都 应视为同一共同体的成员。
”从这两段言说可知,自然(三诺n50gnature)是人类法观念的渊源,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其自身固有的理性来获知;而自然法对一切人类行为 的普遍要求有神的原由而不可更改。其中,人类社会的任何立法者只有尊重植根于神与人共有的理性而蕴涵正义的自然法而永恒地受制之,否则皆为不可容忍的罪孽包括奴隶制,这样一来,自然法即正确的理性统治人间或众生平等的共和国就成为神圣的事业。
动物之爱
五、实在法理论
(一)立法上——主张公民权利平等,理由是人的理性是平等的
(二)执法上——无锡日报女记者章莹法律至上原则
“一个执政官的 职责是依照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正当的和有益的指导。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并且我们真正可以说,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论法律》)
(三)司法上——主张审判公开和罪行相适应
第三节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一、罗马法学家的形成及其地位
早在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法学形成,从公元前27年到公元284年的古典时期,形成罗马法学家集团。
罗马法学家指称公元2—3世纪中叶以降由罗马皇帝钦定而具有法律解释特权的五位法学者,他们包括:《法学阶梯》的著者盖尤斯(Gaius,117—180 年)、保罗(Paulus,121—180年)、《罗马法学注释》的著者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年)、伯比尼安 Papinionus,150—212年)、莫德斯蒂努斯(Modeslinuss—224年)。在罗马帝国的前期,基于立法无力应对多样而不均衡 的广阔疆域之广泛交往对法律的急迫需求,罗马皇帝先后特予5位法学家以之名义提供的法律意见具有司法官赖以援引断案的法律效力,从而使罗马法基础植根于 “法学家法”之中。对于生活在帝国时代且获得钦定特权地位的罗马法学家们,立足于罗马私有社会的法律诉求,从私法学角度解证个人或公民的权利概念,突显了人之为人被希腊哲人包裹在正义中的平等权利资格,为罗马的宪政提供了的社会主体或实质性价值目标,使之在西方宪政主义史上居于不可替换的重要地位。
二、法律与法学的定义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在罗马法学家那里使用常用jusLexlex一般专指罗马古代国王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共和国时代平民大会所议决的法律。Jus有时指权利,有时指法律及与法律有关的东西。但是不论jus的范围的广或狭,它基本上包含与以下两种含义:命令,即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约束力,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3042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罗马   思想   国家   共和国   人民   法学   法学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