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 (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 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摄影师教学实录2)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己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 资金符合信货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5)项目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己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8) 项目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
(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10)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报告程序: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 (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并控批复情况;项目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
(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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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 设备已进场
二、报告程序
合同标段开工申请报告 (报审表见附件2) 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于开工前10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5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5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 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单位工程(不含重点单位工程)
1、 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
审批;
(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己经完成;
(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7)“三通一平已完成;
(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
2、报告程序
1)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于开工前4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并报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备案.
金瓶梅女主角2)单位工程必须办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以标段开工报告作为单位工程开工依据。
3重要的临时工程开工申请必须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其开工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重点单位工程
1、重点单位工程除满足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1)施工现场调查已经完成;
(2)施工技术交底已经完成;天然精油
(3)首件评估(试验段)审核完成
(4)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复
2、重点单位工程的划分参照以下原则:
(1)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
(2)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
(3)隧道工程
(4)铺轨架梁工程。
(5)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6) 控制工期工程。
(7)指导性施组确定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
(8)项目指挥部确定的项目工程.
3、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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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马陵中学重点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于开工前7天报监理单;监理单位3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3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营业线施工应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
第八条 办理开工报告的份数应按竣工资料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数量。
第九条 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批复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对末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单位工程不予批准开工。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0:3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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