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12〕4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tamall>铁托铁道部文件
建设201242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2320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同时废止。
 
 
O一二年三月七日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毛果绣线菊本办法所指铁路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铁道部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含合资铁路公司铁路方派出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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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管理出现违法违规、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站姿妖娆成网红第五条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认定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可加重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度
1.认定为一般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管理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2.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3.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涉及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法纪条款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
4.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处理建议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可视情节加重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途径
1.日常检查。铁道部监察、计划、财务、建设、监督、鉴定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局管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专项检查。铁道部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鉴定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开展执法监察等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审计等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局管建设项目开展
专项检查,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3.举报核实。铁道部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鉴定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及需要,组成调查组,对人民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对属实的问题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及需要,组成调查组,对人民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曝光的局管建设项目问题进行核实,对属实的问题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事故调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存在问题,分析原因,认定事故等级、确认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
1.检查组、调查组应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一般责任的追究建议送建设单位,较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重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铁道部检查组或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送铁道部建设管
理司,同时报部领导。
2.建设单位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立即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接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会同驻部监察局及相关单位、检查组或调查组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决定建议,并报铁道部。
杨梢叶甲4.铁道部收到重大责任追究建议后,责成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处理意见经建设单位或铁道部批准后,铁道部管理的干部组织处理文件或行政处分文件由铁道部下达,其他人员处理文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下达。
第十条 申诉复核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文件下达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进行复核确认。申诉期间处理决定正常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解除
对铁道部管理的干部给予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由铁道部根据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其他人员在行政处分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责任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一般责任
1.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遗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等文本中不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的。
2.不按规定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未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说明未通过原因,或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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