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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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
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 (以下简称
监督站)。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二) 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领导、考核监督站工作;
    (四) 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交流;
    (五)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ca130
    (七) 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 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
    第九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拟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 参加并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初验和正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四) 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 组织监督人员培训;
    (六) 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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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完成监督总站委派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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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 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 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及报告制度;
    (四)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五)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六)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七) 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八) 监督费管理制度;
    (九) 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监督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站的监督机构设置、人员资格、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工作质量及监督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以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监督工程负责。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资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管理不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
术职称。上述人员报经监督总站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任命。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条件:
    (一) 从事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二) 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路行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具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计量工作的相关知识;
    (三) 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监督站可聘用一定数量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但不得聘用所监督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制造等单位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时,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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