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题了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 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宝钢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涉及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设计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 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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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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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需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研读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监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科学幻想之父(附图2)。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1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措施。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巡线机器人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
、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
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门槛人口
凡跨越剑河、书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合唱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和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梁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货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美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没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惊醒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量、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