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0.27
【文 号】[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施行日期】1992.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 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7日 <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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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
违法行为。
  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 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 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交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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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连承敏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 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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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 铁路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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