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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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8.29
【文 号】铁科技[1987]703号
【施行日期】1987.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铁科技(1987)703号 1987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动力学模型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大丈夫的私房钱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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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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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预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永芳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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