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7.3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案例1t1t7.3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垮桥欢乐维加斯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1940夏新功放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全面发展观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英国法律推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有权继承。德国法律推定同时死亡,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请问:如果中国法院处理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
日益严重的危机对死亡先后的推定是事实推定还是法律推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3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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