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09
【文 号】银监办发[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柞木根【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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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3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准确掌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实现对农村银行机构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切实提高农村银行机构监管工作有效性,从2006年开始,各银监局要对农村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依据
  监管评级工作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达尔富尔属地监管机构的评级职责
  (一)总体要求
  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银监局、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属地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属地农村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辖内
监管机构对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负责审核银监局对农村银行机构的汇总评级结果。
  (二)评级步骤
  农村银行机构的主监管员全面负责对被评级农村银行机构的信息收集与初评工作。属地监管机构复评工作小组负责复评工作,复评工作小组由属地监管机构分管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相关监管人员参加。属地监管机构为银监分局的,应将复评结果报告银监局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并由其提出意见。属地监管机构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属地监管机构负责人对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责任。
  三、评级结果上报、审查与反馈
  (一)评级结果上报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银监分局汇总辖内被监管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连同档案资料),正式行文上报银监局。银监局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将审查认定后的评级结果汇总上报银监会。辖内既有农村合作银行又有农村商业银行的,应将两类机构评级结果分别汇
总上报。
  (二)评级结果审查
  银监局和银监会分别组织对下级监管机构上报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查。
  1.银监局审查采用局长办公会形式,主要任务是统一各银监分局评级尺度,审定全省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评级。银监局认为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的,应对评级结果进行调整。审查工作应在收到银监分局上报的评级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银监会审查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合作部审查评定。合作部采用主任办公会的形式,平衡各银监局评级尺度,审定各银监局的监管评级结果。会议认为评级结果明显不合理的,应对评级结果做出调整。银监会合作部审定后的结果为最终评级结果。
  (三)评级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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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合作部将最终评级结果通知属地监管机构,由属地监管机构向农村银行机构通报监管评级结果。属地监管机构负责接受农村银行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主监管员负责做好评级档案整理、归档和反馈意见跟踪等工作。
  四、评级结果运用
  对综合评级为1-2级的农村银行机构,属地监管机构实施常规监管,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综合评级为3级的农村银行机构,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属地监管机构应给予监管关注,针对其存在的弱点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调整经营策略,尽快纠正弱点;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对其加强监管,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切实降低风险,必要时应约见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将其列为持续监管关注对象,应对其新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品种和常规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制定改善经营状况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农村银行机构,要将其列为特别监管对象,银监局应组成特别监管组,直接参与对该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工作,并采取重组措施;对重组无望,符合撤销、破产等市场退出条件的,应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属地监管机构应针对农村银行机构的各单项要素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查并确定风险点,
根据农村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频率和范围,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以达到分类监管、差别监管和持续监管。
  五、溢出效应组织实施
  (一)做好培训中国医疗设备网
  1.为保证评级质量,确保评级结果准确性和可比性,银监会负责组织对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和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
  2.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内监管人员培训,认真学习《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使监管人员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农村银行机构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二)成立评级工作小组
  属地监管机构应成立监管评级工作小组,依据《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定
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结合被评级农村银行机构的实际风险状况,制定监管评级工作方案。
  (三)评级工作的完成时间
  1.2006年度试评级工作。各属地监管机构应于2007年4月底之前完成对农村银行机构2006年度的评级工作。各银监局于5月15日前将辖内各农村银行机构的综合评级汇总径送银监会合作部。
  2.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评级工作。属地监管机构应在当年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随时对定性因素进行评价,对农村银行机构评级进行季度调整,结合该年三季度末监管数据,对年度评级进行预测。各银监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将年度预评情况汇总径送银监会合作部。正式评级结果按规定程序完成后,于次年5月15日前径送银监会合作部。
  3.由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处于试行阶段,属地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中要结合农村银行机构的特点,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请各银监局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汇总,及时反馈银监会合作部。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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