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precis【公布日期】2004.08.31
【文 号】银监办发[2004]244号
【施行日期】2004.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纯纳什均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4]244号)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中建两行)重组改制的有关批示和有关部委对中建两行重组改制的具体部署,确保中建两行顺利实施和完成重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中建两行的重组改制工作,从市场准入角度,需经过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境内上市,修改章程、上市,变更注册资本等五个阶段。中建两行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建两行股份制改革方案,对上述五个阶段的事项适当合并申请。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阶段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检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方式和审批形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同时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因此,采取独家发起设立方式的,应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后再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改制的,应明确分立前后机构和业务的法律承继关系。
  重组改制可按照变更组织形式进行审批,其中涉及其他法定事项变更的,应一并报经银监会批准。
  (三)发起人。根据中建两行对发起方式的不同选择,可分为两种形式:
  独家发起设立: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方式;
  多家发起设立:按照《公司法》规定由五人以上发起人发起设立,所有发起人均应符合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具体条件见本文第“二”条);在向银监会报送变更组织形式或机构设立的申请中,一并报请审查所有发起人的股东资格。
  (四)改制条件(比照商业银行设立)
  1、一般性条件(《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审慎性条件
迂回运输  (1)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
  (2)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
  (3)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抽搐症
  (4)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5)银行应建立自我约束、向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6)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
  (7)注重结合消化现有机构风险,鼓励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参与重组、改造和化解风险。
  (五)应报送的申请材料目录(本阶段的申请人为汇金公司或汇金公司授权的机构)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重组改制后商业银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重组改制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重组改制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国务院同意重组改制方案的批件;
  4、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组改制方案;
  5、财政部清产核资评估报告的批件;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7、经认可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前三年);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或董事会决议;
  10、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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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联营机构名册;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13、按规定需经银监会审查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境内增资扩股或引入战略投资者阶段
  (一)法规依据:《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
  (二)出资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得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的;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三个以上行业的;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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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杆杠率高的。
  2、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入股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
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6)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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