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

成都理工学院学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20
【文 号】银监发[2008]44号
【施行日期】2008.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
  (银监发〔2008〕44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沙扬娜拉赏析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工作启动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积极督促各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资本实力,化解不良贷款,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对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高支农服务能力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检查考核和各方面反映情况看,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行为不规范,资本充足率不真实,有的甚至采取违规展期、串通企业虚假盘活不良贷款以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等方式人为调节贷款形态。个别农村信用社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疏于管理,甚至有意掩盖违法违纪案件,逃避贷款管理责任。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家资金扶持的政策目的,严重影响了资金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加强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管理,切实纠正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增资扩股合规性的检查力度。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着力引导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股金管理,要按照2008年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增资扩股的规范性进行全面系统地核查。要针对入股主体的合规性、股金来源的合法性和股金数额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检查,查深查透。其中,对以贷款和财政资金入股的股金应责令其限期清退;除政府提供分红补贴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向社员(股东)做出最低分红保证的,应要求其以公告形式取消承诺;对农村信用社主动提供贷款并串通自然人和企业虚假入股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着力加强贷款形态真实性的规范管理。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贷款形态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真实反映贷款形态。要结合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对管理水平相对较差,但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不良贷款发生额远远低于合理水平、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大幅下降等情况的农村信用社实施重点检查。对存在人为调节贷款形态、违规展期、串通企业虚假盘活不良贷款以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等情况的农村信用社,应责令其限期调整,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人效管理认真做好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清收。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加大清收和处置力度。要将已置换资产纳入不良贷款责任清收范围,对确认损失的大额贷款要进行重点排查,对其形成原因要深入查证,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作为案件线索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重点加强对10万元以上已处置资产的合规性检查,对有收回可能,却串通相关部门开具无法收回证明材料的,应要求其将资产调回未处置资产类别,并给予处罚;要对10万元以上已清收资产进行真实性检查,特别要核实抵债资产价值,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大幅高于其实际价值的,要勒令其进行账务调整,确认资产损失。
低利率 通胀  四、准确核实政府捐赠资产的权属和实际价值。资产捐赠是地方政府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支农服务能力的重要方式。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以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为契机,帮助农村信用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但要确保政府捐赠行为的真实有效,切实防止虚假捐赠、缩水捐赠的情况。要认真核查捐赠资产权证的完整性,确保农村信用社拥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手续不完备、权属不明确、权利不完整的,要协调地方政府尽快补齐相关手续;要对土地、房产等大额捐赠资产的区位、用途等进行实地考察,参考同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对捐赠的公益性资产应从
账面价值中剔除,对权证记载的入账价值与实际状况差异较大的,应视情况进行账务调整;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变现处置捐赠资产,使政府支持从账面价值转化为现实资源,真正体现增强资本实力和支农服务能力的政策效果。对串通中介机构虚评资产价值、人为调节入账的农村信用社应给予相应处罚,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五、严格实施央行专项票据考核的后续监管。各银监局要按照《关于认真落实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扶持政策切实转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机制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专项央行票据的实时监测、动态考核和后续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的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兑付中的虚假和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08年7月中旬前,由各省级信用联社(含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自查。2008年8月中旬前,由各银监局组织开展重点抽查,8月底前将核查结果和整改意见报送银监会。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应根据检查情况调整计算其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各项指标。对未兑付专项票据的机构,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兑付考核。对已兑付机构,如按调整后指标计算不能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
达到相关兑付要求的,由银监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处理意见,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决定。经商人民银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在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财务数据真实合规性监管检查过程中,涉及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2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286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农村   信用社   资产   进行   票据   贷款   专项   价值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