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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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12
【文 号】银监发[2012]34号
【施行日期】2012.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
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冗余性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稳健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
杨玉圣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 考评指标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 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表面活性剂  合规经营类指标中的内控评价,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或外部审计的年度评价结果相一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区分内部自查、外部检查以及违规程度,确定合规经营类指标中违规处罚的具体分值和权重。对于外部检查发现并实施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调低绩效考评等级。
  第七条那一代人的读书功夫 风险管理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变动趋势,包括信用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声誉风险指标等。
  在计算风险管理类指标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考评对象风险分类、识别和计量的准确性。
  对于发生案件的考评对象,应当调低绩效考评等级。
  第八条 经营效益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包括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
  在经营效益类指标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合理的分值和权重。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基于高级方法得出的风险参数作为计算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降低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第九条 发展转型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及自身需要,推动业务发展和战略转型的情况,包括业务及客户发展指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指标、收入结构调整指标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考评对象的经营地域、客户结构、市场需求以及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发展转型类指标。
  对于以贷转存、以贷收费和转嫁成本等不规范经营的考评对象,应当调低发展转型类指标的考评得分。
  第十条 社会责任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
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包括服务质量和公平对待消费者、绿信贷、公众金融教育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类指标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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