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25
【文 号】银监办发[2004]213号
【施行日期】2004.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金瓶梅1迅雷下载∙【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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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213号)
水力坡度  北京银监局:
  你局《关于辖内政策性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事项的请示》(京银监宁[2004]108号)收悉。经会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远程压力表  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银监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银监会直接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监管工作,你局不再行使相应的监管职责。请你局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监管职责移交的相关准备工作,并于2004年8月底前将上述机构的监管职责移交银监会。在移交过渡期内,你局继续履行对上述机构的监管职能。
  二、鉴于政策性银行总行营业部职能和机构设置具有特殊性,请你局继续行使对政策性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监管职责,暂缓办理上述机构监管职责的移交工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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