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06
生产队【文 号】银监办发[2010]221号
【施行日期】2010.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川爆炸丁俊发【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凌家滩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2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今年以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在合理调控信贷投放节奏的同时,加大风险防控工作的力度,银行业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2010年一季度,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案件18件,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9件和10件,降幅达33%和67%。但与此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和案件防控能力尚显不足,加之社会不法分子活动猖撅,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落实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持续保持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高压态势,圆满完成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年度工作任务,现就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判断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银行业案件反弹的趋势。在银监会的强力推动下,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和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案件防控的效果已经显现。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和防控能力上的差异,银行业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部分省市相继暴露重大风险事件或百万
元以上重大案件,且近期呈现较明显的反弹态势。对此,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推向深入。首先,要按照“每案必须专人负责、每案必须分析成册、每案必须实施问责、每案必须总结心得”的原则(即每一案件的调查处置必须自始至终固定责任人,每一案件的处置必须要建立记录案件处置进程的工作底稿,每一案件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每一案件必须形成案例总结教训),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把案件防控工作上升到维护银行业安全、确保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真对待,始终作为持续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加强对案件形势的分析,将案件防控工作切实纳入监管日常工作,避免案件防控工作孤立化、间歇化。各银监局要认真落实案件防控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预判案件风险,重在事前防范。目前,应针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重点关注在信贷调整的背景下,一些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特别是限制性行业、企业的动态,定期分析资金的供需情况,严防在极端情况下利益相关者挺而走险诱发案件。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集中力量加大对重点机构、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控和防范。总结今年以来的发案特点,发案部位主要集中于柜台业务、票据业务、房地产贷款以及集团客户贷款等信贷领域,涉案人员主要集中于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及一
线业务人员。作案呈现数额由小到大,频率由慢到快的特点;案件参与主体呈现由单人作案向多人作案、单一机构涉案向多家机构涉案、单纯外部人作案向内外勾结团伙作案变化的态势。首先,各银监局要集中力量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重点督促落实岗位轮换、实时对账以及加大重点部位的稽核频率等监管要求的落实。在全面关注银行业案件风险的同时,要重点关注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管理层级较多、管理链条较长、营业网点众多的重点机构的风险状况。其次,加大对发案较为集中的业务领域的检查力度,在银监会布置的现场检查任务之外,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对票据业务等特定业务的专项检查或抽查的频率以起到督促和震慑的作用,同时要严抓落实,统一规范。最后,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各监管部门可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易诱发案件重点岗位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排查、监控、检查登记册,并适时调阅加强督促。
  三、准确把握政策,科学掌握尺度,主动严格地做好案件问责和案件移送工作。鉴于目前案件逐渐呈现多人作案、多机构牵连、带有保护性特征的名人涉案,以及境内外人员同时涉案的特点,为争取案件处置工作的主动,最大限度地主张社会公权力和银行债权,积极为司法部门办案创造有利条件,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判断案情,依据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银监通[2007]27号)的要求主动移送案件。对于心存侥幸或遮掩搪塞导致案件移送不及时、人为造成案件调查困难甚至造成银行债权本应避免的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对于无视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对经银行业监管机构现场检查、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指出的案件隐患视而不见,屡查屡犯从而引发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从严问责。
  四、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上报案件信息。为使银监会及时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案件形势,以便做出案件防控工作的相关决策和安排,各银监局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上报案件信息。上报案件信息不同于案件统计,包括出现银行短款,人员失踪或被拘禁、,有重大举报线索,媒体或在某一社会范围已经在传播的案件线索,已有线索但尚未立案等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嫌疑等相关信息。案件信息的快速上报,目的是使银监会及时掌握情况,在向国务院反映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有关工作时取得主动,案件信息在没有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因失职迟报或故意瞒报案件信息,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出现失误或工作被动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五、解放思想,切合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各具特的案件防控工作新举措。银行业案件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及发案环节的多样性和无规律性给案件防控工作带来挑战。为使案件防控工作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发挥最大的效应,各银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统一部署的同时,要解放思想,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动案件防控工作的有效深入。目前,案件风险百日排查、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操作风险防范承诺、基层营业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暗访等监管手段已经广泛运用且取得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坚定“查防并重、以防为主”的理念,以全年案件防控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为依据,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有效性方面,积极思考,大胆创新,全面探索,勇于实践,确保完成年度案件防控任务。张勃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beijing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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