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5.21
【文 号】银监通[2004]43号
【施行日期】2004.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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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通[2004]43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基本建设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青少年与法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各级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及专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购置、租赁、装修的审批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各级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和辖属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是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
  2.编报银监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
  3.审批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工程项目概算;
  4.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审批派出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
  5.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建设成果;
  6.聘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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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监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银监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审核、上报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
  2.依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2003〕3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概预算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会计、统计报表;
  4.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并拨付其建设资金;
  5.监督、管理本级及辖属派出机构建设项目,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检查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考核建设项目建设成果。
ctt  (三)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办理土地征用和报建手续,组织施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2.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管理,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建设投资,按规定拨付工程款,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3.编报建设项目各类会计和统计报表;
  4.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机构报告建设成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成立基建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总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即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人口结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的必要性,从编制定员及现有各类用房的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状况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拟建项目地址选择,新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物、供水、供电、道路、通
讯、排污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原址和原有房屋利用意向或处理意见;hdcopy
  (三)建设规模、设计意向、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四)估算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各级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在地方立项。
  第十二条 银监局应对本级和辖属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排序,详细论证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00万元(含)以内的单项零星基本建设项目,由银监局在下达的零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银监会审批。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具备国家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等级,不得委托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职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之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勘察,提交正式勘察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选定建设地址、办理征地手续、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等。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等,主要内容应有:
  (一)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新址的地质、地貌;
  (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立体图、层高、结构型式、设备布置;
  (三)建筑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主要设备清单、材料用量、型号、劳动定员;
  (五)建设工期、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设计应符合设计任务书规定,布局要经济合理,总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立项时确定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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