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4.19
【文 号】银监发[2004]24号
【施行日期】2004.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甲基丙烯酸烯丙酯【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24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 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与完整,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各级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财务会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应落实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
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管,财务会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固定资产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应一律纳入财务会计部门的账务核算,并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及时反映和全面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中国论文资源库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含附属用房)、宿舍、培训中心、其他建筑物;
  (二)办公器具。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
河南中医学院教务处  (三)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网络设备等;
  (四)电器设备。包括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录像机等电器设备;
  (五)安全保卫设备。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
  (六)交通工具。包括公务用车、其他交通工具;
  (七)机械动力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动力设备等;
  (八)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记账;
  (二)自制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以及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记账;
  (五)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计价应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
海浪预报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估价记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等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且装修费用达到原价10%以上的,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任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时,需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进行调整:
乌鲁木齐 事件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预算控制和统筹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产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并经财务会计部门核定购置预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批量或单位价值较大的,由本级单位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或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将购货合同、发票和购货清单核对无误且实物全部验收入库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购货发票和购货合同等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固定资产交接单或固定资产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和相关费用凭证等办理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 改建或装修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改建项目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调整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和相关费用凭证等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入固定资产账。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应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8: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286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管理   部门   包括   价值   设备   财产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