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DIGITAL GAP【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11]14  牛津小学英语5a教案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浙保监发﹝201114号)
  温州保监分局,各银监分局,椒盐噪声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监管指引》内容,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和《浙江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国产DVD播放机  》(浙银监发[2010]154号)有关要求,审慎地选择合作对象,银行机构在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将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科学发展观考评情况作为选择合作对象的依据。
水合肼  各法人银行机构要制定统一的合作保险公司准入机制,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总行相关规定,在总行的授权下审慎选择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银行机构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开展合作。网点合作保险公司如超过3家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合作,并于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属地银监
光导纤维照明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2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286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合作   保险公司   银行   指引   监管   选择   代理   机构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