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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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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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荃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1.16
拟合值∙【文 号】银监办发[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黎曼流形【时效性】失效
功率谱∙【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8号)
  西藏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拟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藏银监发〔200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从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的角度考虑,由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对安全防范标准和消防标准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营业场所物理性质、地理位置的改变均应视为营业场所的变更。
  二、从维护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众多,其营业地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广大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因此,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变更应作狭义和严格解释,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监管机构审批。
  三、在城市繁华地段的同一门牌号码下可能有若干个银行业营业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变更与门牌号码的变更没有必然联系。
  你局可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对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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