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
⽂号:银监发[2010]110号
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颁布⽇期:2010-12-16
执⾏⽇期:2010-12-16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融机构)为⽀持地⽅经济发展,⽐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地、股权等资产设⽴,具有政府公益性项⽬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企业法⼈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基础设
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融机构应严格执⾏《财政部发展改⾰委⼈民银⾏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及贷款项⽬本⾝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后发放贷款。
(⼆)⾦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办法》、《流动资⾦贷款管理暂⾏办法》、《项⽬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作,按照修订后
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式和还款期限。
(四)⾦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品价值和变现⽐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款主体补充⾜值的抵质押品。⾦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主体的责任不随融资平台贷款形态的变化⽽改变。
(五)⾦融机构应在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完善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健全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借款主体、贷款⾦额、还款⽅式及还款来源,详细记录贷款状况,及时反映贷款变化情况,确保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要的坚强
(六)⾦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融资平台贷款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内部系统控制各层⾯的相关职责,对融资平台贷款发⽣严重风险或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员责任。
⼆、准确进⾏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
(七)⾦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科学分析融资平台贷款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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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以及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合理评估融资平台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对融资平台贷款进⾏准确分类和动态调整。  (⼋)贷款项⽬在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本⾝可收回现⾦流现值⼤于贷款账⾯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业整体盈利能⼒发⽣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业整体盈利能⼒发⽣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九)贷款项⽬⾃⾝经营性现⾦流不⾜、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现⾦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少归为次级类;不⾜80%的,应⾄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旦发⽣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所有同类贷款⾄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以上仍不能⽀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所有同类贷款⾄少归为可疑类。
(⼗⼀)借款⼈因财务状况恶化或⽆⼒还款⽽进⾏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内不得调⾼贷款分类档次,六个⽉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重组后如借款⼈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贷款本息逾期的,应⾄少归为可疑类。
(⼗⼆)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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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般贷款拨备⽔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短期内难以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分2-3年补⾜。  (⼗四)⾦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流覆盖⽐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250%;⽆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五)银⾏监管机构应建⽴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为及时进⾏纠正和处罚,督促⾦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六)银⾏监管机构应及时提⾼融资平台贷款发⽣重⼤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融机构的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进⾏处罚。
(⼗七)银⾏监管机构应将⾦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融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清理规范后的
融资平台贷款纳⼊⼀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本指导意见。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禄来hy6⼆0⼀0年⼗⼆⽉⼗六⽇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12.16,截⾄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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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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