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商业银⾏代
保险业务销售⾏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规范商业银⾏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
为了规范商业银⾏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德沃金⼀、商业银⾏应当对投保⼈进⾏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的客户。正气歌序
(⼀)投保⼈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保险公司,经核保⼈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填写的年收⼊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均纯收⼊;
2.投保⼈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家庭年收⼊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家庭年收⼊的20%,或⽉期交保费超过投保⼈家庭⽉收⼊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于或等于投保⼈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保险公司、商业银⾏应加⼤⼒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代理销售意
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保险的保费收⼊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的20%。
商业银⾏总⾏及其⼀级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作⽇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占⽐情况。
对于业务占⽐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总⾏及其⼀级分⽀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励采⽤按⽉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式。保险公司、商业银⾏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等⼿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三、商业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然⽇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投保⼈收到保险单并书⾯签收之⽇起计算。
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保险单册封套在颜⾊、样式、材料等⽅⾯应与银⾏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以不⼩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不⼩于⼆号的字体标明保
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不⼩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语及犹豫期提⽰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后计⼊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的产品还应包
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后计⼊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语,由公司⾃⾏确定。
犹豫期提⽰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然⽇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然⽇退保有损失。”
六、商业银⾏及其销售⼈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七、商业银⾏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
⼋、商业银⾏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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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业银⾏的每个⽹点在同⼀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应加强对所属销售⼈员的管理。⽹点销售⼈员应按照商业银⾏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的每个⽹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形式公⽰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商业银⾏⽹点销售⼈员应请投保⼈本⼈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员代填:
(⼀)投保⼈填写有困难,并进⾏了书⾯授权;
(⼆)投保⼈填写有困难,且⽆法书⾯授权,在录⾳或录像的情况下进⾏了⼝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销售⼈员应与投保⼈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真实意思表⽰后签字或盖章。
书⾯授权⽂件、录⾳、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交由保险公司进⾏归档管理。
⼗⼆、商业银⾏及其销售⼈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点电话、销售及相关⼈员电话冒充客户。需要投保⼈、被保险⼈确认的,应确保本⼈亲⾃签字或盖章确认。欧阳国富
⼗三、商业银⾏及其销售⼈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
⼗四、商业银⾏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点名称及⽹点销售⼈员姓名或⼯号。
⼗五、商业银⾏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建⽴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实现对保险销售⼈员的管理;
(三)能够提供电⼦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价值表等⽂件;
(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校对;
(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件扫描件的电⼦⽂档;
(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的不同保险费率。
⼗六、商业银⾏应向投保⼈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删减或截取内容。
⼗七、商业银⾏在销售时通过银⾏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达成协议,并有独⽴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额、转账期限、转
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
⼗⼋、保险公司应当建⽴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续。
⼗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期保费24⼩时内,或未划扣⾸期保费的在承保24⼩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的⼿机发送提⽰短信。提⽰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阅读和理解。海蛇头
提⽰短信应当⾄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时间(⾮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并请投保⼈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机联系⽅式的,应通过电⼦邮件、纸质信件等⽅式提⽰。
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机短信、电⼦邮件或纸质信件等⽅式及时提⽰投保⼈。
⼆⼗、商业银⾏和保险公司应在发⽣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责任,承担损失。
⼆⼗⼀、保险公司及其⼀级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作⽇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季度各合作商业银⾏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率。
⼆⼗⼆、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及其⼀级分⽀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或者其从业⼈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处罚。
⼆⼗四、本通知⾃2014年4⽉1⽇起实施。
其他银⾏业⾦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
2014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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